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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共文献研究会是由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学界专家、学者和相关教学、研究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of History of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缩写:CSHCPC。学会成立于1980年7月,冯文彬、胡绳、龚育之、孙英和欧阳淞同志曾先后担任学会会长。1983年11月、1989年4月、1994年11月、1999年11月、2005年7月、2011年2月先后召开第二、三、四、五、六、七次会员代表大会。2019年11月11日,中国中共党史学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选举产生第八届理事会,会长为曲青山。学会现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学会1989-1995年主办会刊《中共党史通讯》(半月刊),1997年改刊为《百年潮》。
学会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资政育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性原则和科学精神的统一,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和主线、主流和本质,为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服务;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鼓励科学探索,营造健康向上、生动活泼的党史研究环境,积极开展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研究、宣传和教学工作,推进本学科建设,反对历史虚无主义。
业务范围
学会主要业务范围是:开展对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中共党史重要人物及中共党史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从史论结合上研究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党史研究同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结合起来,为深入认识和正确应对前进道路上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历史借鉴;收集、整理和编纂中共党史文献及史料等。
中国中共党史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中共党史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of History of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缩写:CSHCP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学界专家、学者和相关教学、研究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资政育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性原则和科学精神的统一,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和主线、主流和本质,为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服务;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鼓励科学探索,营造健康向上、生动活泼的党史研究环境,积极开展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研究、宣传和教学工作,推进本学科建设,反对历史虚无主义。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中共党史重要人物及中共党史学基础理论的研究;
(二)从史论结合上研究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三)把党史研究同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结合起来,为深入认识和正确应对前进道路上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历史借鉴;
(四)把党史研究同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帮助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加深对党的认识,牢固树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五)加强中国共产党与世界各主要国家执政党的比较研究,同探索世界政党兴衰成败规律紧密结合起来,从中汲取有益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经验教训;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编纂中共党史文献及史料;
(七)开展学术信息交流,组织专业学术研讨活动;
(八)开展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学工作的研究与经验交流;
(九)举办各种专题讲座或学习班,帮助会员进行专业进修;
(十)加强本会与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等院校、社会科学、史志、档案、文博等系统党史工作者及热爱和熟悉党史工作的老同志的联系协作,交流党史工作经验;
(十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编辑出版本专业的报刊、学术论着和普及读物,组织制作影视作品和有关宣传品,运用多种方式开展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开展同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研究机构和学者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一)从事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研究、宣传和教学的单位或已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学术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履行入会手续,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有志于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研究,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在中共党史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且不属于某一单位会员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履行入会手续,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单位或个人会员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荣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或推荐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无特殊原因,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 ↑ 社会组织政策解读(一):如何认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搜狐,2019-03-20
- ↑ 一文读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内涵 ,搜狐,202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