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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学会棉花分会于1979年2月经中国农学会批准成立。同年5月在上海市举行成立大会,组成第一届理事会,已经历七届理事会。

分会简介

棉花分会是中国农学会下属的一个社会团体分支机构[1],挂靠在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其职责是团结、动员我国棉花科技工作者,通过学会的活动,加强国内外棉花学术交流,提高和普及棉花科技知识,发展我国棉业、推动科技创新、建设新农村、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棉花分会现有会员2700多人,设基础研究、遗传育种、农艺技术、资源与综合利用、产业、科普、棉花信息与经济等7个专业委员会。学会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先后共举办了7次全国代表大会、12次全国学术讨论会、4次中青年学术讨论会、7次国际学术会议、2次中青年学术沙龙和8次年会。尤其是近年来,学会会员成倍增加,学会活动的规模越来越大,体现了学科的综合性,扩展了国际交流,增强了学会的凝聚力。形成了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出版一本论文集,提出一个新主题的科技交流模式。学会已成为我国棉业界同仁学术交流的综合性大舞台,并继续发挥着强大的聚合作用,为我国棉花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出版《棉花学报》(双月刊)和《中国棉花》(月刊)期刊。《棉花学报》是我国发表棉花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园地,是本学科国内外交流的重要期刊。《中国棉花》本着面向生产、面向基层的办刊综旨,起着传播科技信息、促进棉花生产的作用。

分会章程(节选)

中国农学会棉花分会章程

(2010年8月9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农学会棉花分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Society of Cotton Sci-tech,简写为CSC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从事棉业活动的科研、教育、生产管理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等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的社会学术团体。本会的使命是发展我国棉业、推动科技创新、建设新农村、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从事棉花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生产经营、情报信息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人员,致力于棉业的学术交流与产业发展,加速研究成果的生产应用,促进棉业发展,为发展我国棉花产业、棉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2]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农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挂靠单位是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召开综合性和专题学术讨论会、座谈会;广泛开展学术和棉业信息交流。

(二)向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提出推进棉花产业发展、促进棉花生产、科学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棉花的科学技术普及和人才培养。

(四)开展与国(境)外棉花相关行业的交流和合作研究。

(五)注重棉花年轻专业人才培养,定期或不定期举办青年学术研讨会,并评选优秀论文。

(六)编辑出版《棉花学报》和《中国棉花》等专业刊物。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公益活动(八)接受政府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并根据一定条件决定终身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棉业有关领域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做出较大贡献。

第九条 团体会员、终身会员和荣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具备一定棉花研究开发能力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并交纳团体会员费。

(二)终身会员 终身会员在退休的专业人员中产生。基本条件是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及其以上的科技奖励。成为终身会员者由学会领发终身会员证书。

(三)荣誉会员 对本学会做出突出贡献者,由三位以上理事推荐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成为荣誉会员者由学会颁发荣誉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会会员介绍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

(三)团体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对从事棉业工作的着名科学家、对棉花科学技术有较大贡献者以及在棉业管理方面有较大贡献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直接吸收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优先、优惠获得本会的学术与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

(六)协助本会开展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的退会

会员自愿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下面几种情况视为会员自动退会:

(一)去世者;

(二)退休后15年者;

(三)因违法、犯罪等被剥夺民事行为权利者;

(四)工作中因严重失误、错误而造成重大损失者;

(五)违反科学道德,确认有学术造假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被剥夺公民权者,其会籍视为自然撤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代表由各产棉省(市、区)及有关单位推选和上届常务理事及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和通过提案与决议,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农学会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学术活动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开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等款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方面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农学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本会现届理事会同期。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由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同意,报中国农学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各学术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各学术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