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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冰球协会是1981年成立于北京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机构,秘书[1]处是办事机构。职能是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冰球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促进国际交流;组织全国性各类、各级竞赛和训练工作;拟定管理制度、竞赛制度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选拔和推荐 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组织国家队集训和比赛;组织科学研究工作等。中国冰球协会于1956年加入国际冰联。

主要职责

⒈宣传普及冰球运动 ,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冰球运动[2],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水平。

⒉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的冰球协会的友谊。

⒊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冰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各地、市协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冰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⒋拟定有关冰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

⒌负责协调、组织冰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冰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⒍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冰球比赛。

⒎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派、运动员、裁判员出国比赛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⒏负责协调和组织冰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⒐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结合本项目业务,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创收创汇,为发展冰球事业筹集和积累资金。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冰球协会 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简称"中国冰协"。英文为"CHINESE ICE HOKEYASSOCIATION",缩写为"CIHA"。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 中国冰球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冰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贯彻执行《体育法》,实施"奥运争光计划"、"全民健身计划",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普及和发展中国的冰球运动,提高冰球技战术水平,为建设体育强国,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扩大国际体育交流,增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三条 中国冰球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冰球活动和国际冰联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四条 中国冰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

第五条 遵守国际冰球联合会的章程、条例和有关竞赛规则等各项规定,并办好其委托的事宜。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中国冰球实行团体会员制。本会吸收各地(市、州、盟)、解放军、各行业体协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它冰球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冰球活动拥有控制权。中国冰协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冰球协会,而该冰球协会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批准的。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⒈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⒉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⒋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⒈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⒉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的各项任务;

⒊本会各组织之间相互支持,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⒋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中国冰球协会的一个会员协会或会员俱乐部要退出中国冰协,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冰协,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中国冰球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十二条 中国冰协会员协会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将失去其中国冰球协会会员资格:

⒈不向中国冰球协会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严重违反中国冰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⒊给中国冰球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由本会团体会员单位和有关合作单位经民主协商推选的委员组成。全国委员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

⒈通过和修改章程;

⒉听取和审议中国冰协的工作报告;

⒊选举常务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司库可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领导人员。

第十五条 在全国委员会闭幕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委员会的权力。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主持。

由常务委员会提名,经全国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为中国冰球运动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授予中国冰协荣誉会员的称号。荣誉会员可参加冰球运动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权表决。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l、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⒉审议并接纳会员;

⒊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⒋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它重大议题。

第十七条 本会设置教练员委员会、裁判员委员会和科研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

教练员委员会职责:

⒈组织教练员理论讨论和业务交流;

⒉编写教练员教材;

⒊组织教练员培训;

⒋组织教练员观摩、学习和考察;

⒌负责各级国家队教练员的推荐和选拔;

⒍为各级国家队的组建、指导思想、训练、比赛、管理等提供建议。

裁判员委员会职责

l、《冰球竞赛规则》中文译本;

⒉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规定:

⒊编写裁判员教材;

⒋组织裁判员培训

⒌推荐国家级裁判员;

⒍指导和监督裁判员选派工作;

⒎向中国冰协推荐申报国际级裁判员名单

⒏负责修改、审查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科研委员会职责:

⒈对冰球训练、比赛的理论和实践及冰球运动发展规律,进行学术研究和探讨:

⒉研究、探讨国内国际冰球运动技战术发展状况,培训教练员,编制标准教材等;

⒊为冰球运动在科学训练上提供科学依据和业务指导;

⒋为运动员提高运动技战术水平提供建议和指导;

⒌研究和改进冰球运动的场地、器材及护具等。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政府部门发展体育事业经费

⒉会费收入:

⒊有偿服务收入;

⒋国内外捐赠;

⒌开发冰球产业收入;

⒍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财物管理

⒈由司库定期提出本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⒉接受本会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电视、广播、广告

第二十条

⒈中国冰球协会在及其组织的全国性冰球比赛和商业性冰球比赛期间,享有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录播或选播的权利。

⒉享有广告开发的所有权。

⒊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中国冰球协会负责。

第五章 比赛

第二十一条

⒈中国冰球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冰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⒉全国性比赛、国际冰联委托中国冰球协会承办的比赛以及国家间的商业性比赛,由中国冰球协会直接管理。

⒊中国冰球协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中国冰球协会申报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未在中国冰球协会注册的会员协会、运动员不得参加中国冰球协会举办的正式冰球比赛。

第六章 会旗 会徽

第二十三条 会旗、会徽由全国委员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和本会各项办事细则,由全国委员会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方可有效,其解释权属于本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须经全国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并在清理完债权、债务以后,按规定的程序,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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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