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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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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植物学会(Botanical Society of China, BSC)是全国植物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和全国性的非营利[1]法人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下属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发展中国植物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和最高学术权威性组织。

机构简介

中国植物学会成立于1933年,是中国科协建成时间较早的全国学会之一,在我国植物学科发展战略,编纂植物学文献,全国性学术刊物的编辑与发行,以及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等方面都承担了大量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现挂靠于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目前在全国29个省、市及自治区设立了地方性的植物学会专业团体,拥有会员近15000人。

本届理事会由120名理事组成,其中常务理事40名。种康院士任理事长,汪小全研究员任秘书长。下设系统与进化植物学专业委员会、植物生态学专业委员会、植物生理及分子生物学专业委员会等11个专业委员会和古植物学分会、植物园分会、苏铁分会等6个分会以及国家绿色发展智库与咨询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等10个工作委员会。

重要成果

中国植物学会建成以来获得了长足发展,并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在学术交流方面,通过举办各类国内外的学术活动,为我国植物科学工作者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学术交流,了解国内外植物科学研究进展,促进我国植物科学研究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平台。在人才培养方面,通过举办“青少年生物竞赛”、“青年学术研讨会”和“评选中国青年科技奖”等活动,为培养我国植物学方面的后备人才,表彰和鼓励优秀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开展了大量工作。在编纂植物学文献方面,为《中国植物志》、《中国经济植物志》、《中国植物学史》等巨着的编写和出版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植物志》获得2009年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我会主办的Journal of Integrative Plant Biology (JIPB)、Journal of Systematics and Evolution(JSE)、Journal of Plant Ecology (JPE)、《植物生态学报》、《植物学报》、《生物多样性》、《植物分类与资源学报》、《生命世界》和《生物学通报》9种期刊,为宣传我国植物学界取得的科研成果和植物科学技术的普及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植物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植物学会, 英文名称:Botanical Society of China ,缩写:BSC。

第二条 中国植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全国植物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植物学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团结和组织广大植物学工作者,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发扬学术民主,倡导求真务实,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促进植物学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植物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维护植物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为会员和植物学工作者服务,为“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植物学事业发展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学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开展植物科学的学术交流,有重点地组织科研、教学的学术讨论和科学考察,促进科学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植物学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和多媒体制品;

(三)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植物学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植物科学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普及教育活动;

(四) 为科技创新服务,组织植物学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植物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的科学决策,对国家经济建设中有关植物科技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评价植物学的研究成果,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六)组织植物学领域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相关展览展示和技术交流等,推动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七) 发现并举荐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表彰鼓励在植物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八) 向有关部门反映植物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正当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 积极开展植物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外的植物学学术团体和植物学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十) 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传播植物学知识和先进技术,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十一) 发挥学术共同体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学术诚信与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十二) 举办为植物学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学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学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须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水平,或已取得硕士学位或以上的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和管理工作者;

(五)省级植物学会发展的会员,报送学会备案后成为中国植物学会的会员。

(六)高级会员(除以上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者、或已取得博士学位者;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成绩突出者(指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以及有重大科研成果等);

3.学会理事、各分支机构委员;

4.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学会理事;

5.热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相关学科的中层以上组织管理工作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学术和科普活动,支持学会主办的各种出版物;

(七)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没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