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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民族事务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等一系列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当好盟委、盟行署在民族工作、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主要职责
(二)研究并提出全盟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少数民族地区的庆祝活动。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制止和打击邪教组织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以及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六)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七)配合国家和自治区民委,组织对全盟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2]。
(八)协助有关部门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产品生产。
(九)在国家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全盟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有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十)管理全盟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索、整理、出版工作。
(十一)在教育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全盟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民族地区教育援助和全盟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二)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少数民族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指导全盟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配合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三)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协助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十五)承办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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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全文,搜狐,2019-01-02
- ↑ 盟民族事务局简介,兴安盟行政公署,2016-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