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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安盟民族事務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1]》等一系列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當好盟委、盟行署在民族工作、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主要職責
(二)研究並提出全盟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三)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法規的學習、宣傳、教育;開展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
(四)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組織指導少數民族地區的慶祝活動。
(五)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制止和打擊邪教組織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以及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六)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和方法,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群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七)配合國家和自治區民委,組織對全盟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的調查研究[2]。
(八)協助有關部門擬定民族地區改革開放、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搞好民族地區扶貧事宜;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產品生產。
(九)在國家自治區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全盟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有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
(十)管理全盟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索、整理、出版工作。
(十一)在教育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全盟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民族地區教育援助和全盟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十二)對政府系統民族宗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少數民族的聯繫、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指導全盟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配合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
(十三)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四)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協助開展少數民族對外宣傳和辦理涉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等有關事宜,協助辦理居住境外的少數民族同胞有關回國探親、旅遊、定居等事宜。
(十五)承辦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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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全文,搜狐,2019-01-02
- ↑ 盟民族事務局簡介,興安盟行政公署,2016-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