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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竞争是一个专用术语。

汉字,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化石,是历史的载体,是前人智慧的结晶[1],是有着鲜活生命的“你”“我”“他”,有着浓郁的文化意蕴、独特的文化魅力和深厚的民族情结。汉字之美[2],美在形体、美在风骨、美在精髓、美在真情!

名词解释

当今社会,经济全球化正以不可逆转之势打破了国家之间的经济障碍,“企业活动已无国界,现在已经到了企业选择国家的时代。为防止经济的空洞化进而导致税收的空洞化,必须考虑充分降低税率。”西方财政学界有一种解释:“税收竞争是指各地区通过竞相降低有效税率,或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等途径,以吸引其他地区财源流入本地区的政府自利行为。”那么,将这种竞争延伸到国家之间就属于国际税收竞争。所谓国际税收竞争,是指在国际社会层面上,辖区政府通过税收支出吸收其它辖区资源的流入而扩张税基进而增加政府收入,或者通过输出税负尽可能地从其它辖区获取收入的做法。申言之,“国际税收竞争就是为了把国际间的流动性资本或经营活动吸引到本国,各国均对这种资本或经营活动实施减税措施而引发的减税竞争。”

国际税收竞争的渊源

国际税收竞争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加拿大就开展了大规模减税运动,从而在国际资本与公司税法的竞争中处于了主动。由于各国政府的课税行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相互间的影响不断加深,各国税制日益显现出趋同性。因此,美、加的减税运动立刻在发达国家中掀起了减税浪潮,许多发达国家纷纷效仿。同时,在这股减税浪潮的推动下,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以亚洲的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和中美洲的墨西哥为代表)也开始了减税改革。经济全球化与现代市场经济的普遍确立拉大了不同国家在税基、税率及防范偷避税等方面的差异,给经济主体带来了在世界范围套取税收利益的机会,这不可避免地会对相关国家的经济效率、税收收入及税制公平产生影响,从而在政府和纳税人之间形成博弈行为,同时也产生了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博弈行为。税制的趋同性也由此演进为国际税收竞争。

国际税收竞争的法律分析

国际税收竞争从法律层面分析,国际税收竞争是各国政府为最大化地提供公共物品而引致收入最大化行为与各国纳税主体的“搭便车”行为之间的冲突。其具有如下法律特点:

第一,主体的双重性。理论上,国际税收竞争的主体涉及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国家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博弈。但国家的税收行为总是通过作用于纳税人而完成的,国家主体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经济行为,而他们的经济行为又必然影响到税收竞争的实效性。因此,国际税收竞争的主体表现为两个层面:其一是宏观上的主体——包括母国、东道国以及第三国;其二是微观上的主体——包括跨国投资的个人及法人。

第二,内容的双重性。由于主体的双重性,导致了内容的混合性。国际税收竞争的法律关系既包括宏观主体之间的减税竞争法律关系,也包括微观主体与宏观主体之间的避税法律关系。

第三,关系的复杂性。国际税收竞争涉及了国内税法上的税收征纳关系,国际税法上的税收管辖权关系,跨国纳税人和东道国征税机关的关系等等,以及由于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所引起的复杂并存的法律关系。

国际税收竞争的分类

按税收竞争的对象划分,可以分为广义的税收竞争和狭义的税收竞争。广义的税收竞争主要是指针对国际流动性资源,诸如资本、技术、人才以及商品而展开的广泛的、多种形式的税收竞争。狭义的税收竞争主要是指针对资本而进行的竞争,欧盟对税收竞争理解为:“一是旨在吸引证券投资,尤其是个人有息投资的税收竞争,表现在对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课征较低或不征预提税,以及不向目的国税务当局提供此类支付的利息;二是旨在吸引直接投资的税收竞争,表现在一国通过较优惠的税收鼓励措施给外国投资者,使其投资于该国而非其他国家。”前者以发达国家采用的居多,后者则以发展中国家采用更为广泛。

按税收竞争的程度划分,可以分为适度的国际税收竞争(也称正当税收竞争)和恶性的国际税收竞争(也称不正当税收竞争)正当国际税收竞争有利于促进本国经济增长:表现在税率的降低和税负的减轻能吸引资本流入从而有利于就业率的提高;通过各种税收优惠和税式支出,东道国可以引导外国资本在国内的产业流向和地区流向从而推进结构调整。正当的国际税收竞争不仅是一国有效分配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权对经济活动包括劳动、储蓄和投资的扭曲作用,从而资源配置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优化。然而在各国以本国利益为出发点的税收竞争政策取向下,国际税收竞争可能愈演愈烈,恶性税收竞争不可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则会损害国家的税收主权,导致竞争国税收优惠收益下降,削弱国家的财政收入,危害公共物品供给,梗塞资源再优化的可能。因此,国际恶性税收竞争成为了经济全球化下各国共同关注的焦点。

国际税收竞争的积极功能

1、选择功能。首先国际税收竞争的存在使得国际纳税主体可以自由选择母国和东道国。只要国家间存在不同的税制结构、税率、优惠措施,国际税收竞争就不可避免,国际税收竞争的存在,使得跨国法人可以结合经济的客观要求,享有对居住国和常设机构来源地国的选择权;使得“移动的家庭”(mobile households即自然人)有权选择自己的国籍国或居住地,以争得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实现微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其次,税收竞争存在的前提就是存在稀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通过国际税收竞争,随着国际纳税主体选择权的行使,从而使有限的劳动力、资本等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自由流动和最优配置。

2、激励功能。在国际资本争夺战的背景下,国际税收竞争推动国家不断致力于其税收环境、税率、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等税收实体制度的改革,同时简化纳税程序、提高征税效率,从而间接维护了国际纳税主体的利益,以实现吸引外国资本和居民的目的。

此外,可以举个极端的例子,从反面佐证国际税收竞争存在的积极作用。即假设所有国家均达成同盟和默契,在全球范围内只存在一种税收体制,而且,通常在这种协调一致的情形下,国家没有任何理由减低税率、缩小税基并给予任何税收优惠,所以通常税率会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居高不下,作为国际纳税主体,单从税收角度就失去了选择权,只能被迫接受或者不投资。从国家的角度讲,过高的税率,“税高则利少”也会影响到国际纳税主体扩大再生产和再投资,从而桎梏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