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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競爭是一個專用術語。

漢字,是中華民族文化的化石,是歷史的載體,是前人智慧的結晶[1],是有着鮮活生命的「你」「我」「他」,有着濃郁的文化意蘊、獨特的文化魅力和深厚的民族情結。漢字之美[2],美在形體、美在風骨、美在精髓、美在真情!

名詞解釋

當今社會,經濟全球化正以不可逆轉之勢打破了國家之間的經濟障礙,「企業活動已無國界,現在已經到了企業選擇國家的時代。為防止經濟的空洞化進而導致稅收的空洞化,必須考慮充分降低稅率。」西方財政學界有一種解釋:「稅收競爭是指各地區通過競相降低有效稅率,或實施有關稅收優惠等途徑,以吸引其他地區財源流入本地區的政府自利行為。」那麼,將這種競爭延伸到國家之間就屬於國際稅收競爭。所謂國際稅收競爭,是指在國際社會層面上,轄區政府通過稅收支出吸收其它轄區資源的流入而擴張稅基進而增加政府收入,或者通過輸出稅負儘可能地從其它轄區獲取收入的做法。申言之,「國際稅收競爭就是為了把國際間的流動性資本或經營活動吸引到本國,各國均對這種資本或經營活動實施減稅措施而引發的減稅競爭。」

國際稅收競爭的淵源

國際稅收競爭源於西方發達國家。早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美國、加拿大就開展了大規模減稅運動,從而在國際資本與公司稅法的競爭中處於了主動。由於各國政府的課稅行為隨着經濟全球化進程相互間的影響不斷加深,各國稅制日益顯現出趨同性。因此,美、加的減稅運動立刻在發達國家中掀起了減稅浪潮,許多發達國家紛紛效仿。同時,在這股減稅浪潮的推動下,新興市場經濟國家(以亞洲的新加坡、韓國、馬來西亞和中美洲的墨西哥為代表)也開始了減稅改革。經濟全球化與現代市場經濟的普遍確立拉大了不同國家在稅基、稅率及防範偷避稅等方面的差異,給經濟主體帶來了在世界範圍套取稅收利益的機會,這不可避免地會對相關國家的經濟效率、稅收收入及稅制公平產生影響,從而在政府和納稅人之間形成博弈行為,同時也產生了政府與政府之間的博弈行為。稅制的趨同性也由此演進為國際稅收競爭。

國際稅收競爭的法律分析

國際稅收競爭從法律層面分析,國際稅收競爭是各國政府為最大化地提供公共物品而引致收入最大化行為與各國納稅主體的「搭便車」行為之間的衝突。其具有如下法律特點:

第一,主體的雙重性。理論上,國際稅收競爭的主體涉及的是國家與國家之間,是國家稅收管轄權之間的博弈。但國家的稅收行為總是通過作用於納稅人而完成的,國家主體的行為直接影響到他們的經濟行為,而他們的經濟行為又必然影響到稅收競爭的實效性。因此,國際稅收競爭的主體表現為兩個層面:其一是宏觀上的主體——包括母國、東道國以及第三國;其二是微觀上的主體——包括跨國投資的個人及法人。

第二,內容的雙重性。由於主體的雙重性,導致了內容的混合性。國際稅收競爭的法律關係既包括宏觀主體之間的減稅競爭法律關係,也包括微觀主體與宏觀主體之間的避稅法律關係。

第三,關係的複雜性。國際稅收競爭涉及了國內稅法上的稅收征納關係,國際稅法上的稅收管轄權關係,跨國納稅人和東道國徵稅機關的關係等等,以及由於投資,貿易等經濟活動所引起的複雜並存的法律關係。

國際稅收競爭的分類

按稅收競爭的對象劃分,可以分為廣義的稅收競爭和狹義的稅收競爭。廣義的稅收競爭主要是指針對國際流動性資源,諸如資本、技術、人才以及商品而展開的廣泛的、多種形式的稅收競爭。狹義的稅收競爭主要是指針對資本而進行的競爭,歐盟對稅收競爭理解為:「一是旨在吸引證券投資,尤其是個人有息投資的稅收競爭,表現在對支付給非居民的利息課徵較低或不征預提稅,以及不向目的國稅務當局提供此類支付的利息;二是旨在吸引直接投資的稅收競爭,表現在一國通過較優惠的稅收鼓勵措施給外國投資者,使其投資於該國而非其他國家。」前者以發達國家採用的居多,後者則以發展中國家採用更為廣泛。

按稅收競爭的程度劃分,可以分為適度的國際稅收競爭(也稱正當稅收競爭)和惡性的國際稅收競爭(也稱不正當稅收競爭)正當國際稅收競爭有利於促進本國經濟增長:表現在稅率的降低和稅負的減輕能吸引資本流入從而有利於就業率的提高;通過各種稅收優惠和稅式支出,東道國可以引導外國資本在國內的產業流向和地區流向從而推進結構調整。正當的國際稅收競爭不僅是一國有效分配資源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稅權對經濟活動包括勞動、儲蓄和投資的扭曲作用,從而資源配置在全球範圍內得到優化。然而在各國以本國利益為出發點的稅收競爭政策取向下,國際稅收競爭可能愈演愈烈,惡性稅收競爭不可避免。惡性稅收競爭則會損害國家的稅收主權,導致競爭國稅收優惠收益下降,削弱國家的財政收入,危害公共物品供給,梗塞資源再優化的可能。因此,國際惡性稅收競爭成為了經濟全球化下各國共同關注的焦點。

國際稅收競爭的積極功能

1、選擇功能。首先國際稅收競爭的存在使得國際納稅主體可以自由選擇母國和東道國。只要國家間存在不同的稅制結構、稅率、優惠措施,國際稅收競爭就不可避免,國際稅收競爭的存在,使得跨國法人可以結合經濟的客觀要求,享有對居住國和常設機構來源地國的選擇權;使得「移動的家庭」(mobile households即自然人)有權選擇自己的國籍國或居住地,以爭得一個良好的稅收環境,實現微觀個體利益的最大化。其次,稅收競爭存在的前提就是存在稀缺的資本等生產要素,通過國際稅收競爭,隨着國際納稅主體選擇權的行使,從而使有限的勞動力、資本等資源在全球範圍內實現自由流動和最優配置。

2、激勵功能。在國際資本爭奪戰的背景下,國際稅收競爭推動國家不斷致力於其稅收環境、稅率、避免國際雙重徵稅等稅收實體制度的改革,同時簡化納稅程序、提高徵稅效率,從而間接維護了國際納稅主體的利益,以實現吸引外國資本和居民的目的。

此外,可以舉個極端的例子,從反面佐證國際稅收競爭存在的積極作用。即假設所有國家均達成同盟和默契,在全球範圍內只存在一種稅收體制,而且,通常在這種協調一致的情形下,國家沒有任何理由減低稅率、縮小稅基並給予任何稅收優惠,所以通常稅率會維持在較高的水平居高不下,作為國際納稅主體,單從稅收角度就失去了選擇權,只能被迫接受或者不投資。從國家的角度講,過高的稅率,「稅高則利少」也會影響到國際納稅主體擴大再生產和再投資,從而桎梏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