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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议原图链接来自 大兴安冷地区政府信息公开 的图片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行署办事机构,挂大兴安岭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1]

职责调整

(一)将原行署建设局的职责划入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职责划给行署交通运输局。

(三)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行业指导。

(四)增加参与行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服务和保障的职责。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人民防空工作、测绘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研究提出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推进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相关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区廉租住房规划,协调安排中央和省政府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住房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办法,指导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区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区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全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技术审查及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按规定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参与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统一定额,编制全区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发布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按权限审批工程合同;调解全区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六)承担规范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并监督执行;制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物业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承担规范管理全区建筑市场的责任。指导全区建筑活动;拟订全区建筑、勘察设计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组织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承担指导全区城市管理的责任。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提出全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城镇园林绿化投资计划建议,参与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论证;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区村庄、小城镇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区村庄基础设施、农村住房建设工作。

(十)承担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按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区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定;指导全区各类房屋及辅助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执行抗震设计规范。

(十一)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建筑节能规划;组织实施全区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建筑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二)承担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使用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全区测绘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人民防空工作。参与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应急服务和保障。

(十五)完成地委、行署、军分区和地区国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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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大兴安岭概况 ,豆丁网,2010-06-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东胜区人民政府,201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