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欢迎当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实资料,洗刷冤屈,终结网路霸凌。

宁夏省药学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跳转至: 导航搜索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

宁夏省药学会全称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学会成立于1979年5月,是全区药学科学、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科学、医疗器械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盈利[1]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机构简介

宁夏药学会是中国药学会的组成部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为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民政厅为发证机关,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业务指导单位。学会业务范围包括学术研究、经验交流、人才培训、咨询服务等,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区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宁夏药学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业务范围涉及学术研究、经验交流、人才培训、咨询服务等。

所获荣誉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学会多次被自治区科协评为“自治区先进学会”。与山东大学合作创办的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多次荣获“全国高等现代远程教育优秀校外学习中心”、“山东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优秀校外学习中心”等荣誉称号。2016年、2021年全区社会组织评估被宁夏民政厅评定为“4A级社会组织”。

2022年7月16日选举产生了宁夏药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现任理事长为韩义欣,副理事长为文友民、余建强、何仲彤、李治龙、张永生,理事会成员共51人,常务理事15人。同时选举产生了监事会,巨丽红同志任监事长。学会下设11个专业委员会、2个工作委员会。现拥有个人会员740余名,团体会员110家。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学会章程(节选)

(2022年7月16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学会(简称宁夏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Ningxia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NXP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区药学科学、保健食品[2]与化妆品科学、医疗器械科学(以下统称为“药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药学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区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区药学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3]、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资源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团结和凝聚广大药学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药学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反映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与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药学相关科学技术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重要学术课题的探讨和实践考察活动,发展与区外各药学相关团体、区内外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合作;

(二)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科技期刊、药学书籍、科普读物和资料;

(三)举荐药学人才,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学会积极分子;

(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会员及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能力提升培训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科研成果中介转让等服务,组织医药产品展览、推荐及宣传活动;

(六)开展药学发展相关调研工作,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承接政府部门转移的与药学相关的科技评价、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等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与药学相关的项目推进工作,推荐药学技术工作者参加国家及区内与药学有关的科研论证和技术咨询工作,举办医药经济发展论坛;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

具有药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其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

药学相关行业,具有一定数量专职的科学技术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流通、医疗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等。

(三)名誉会员:

药学科学技术领域具有重要贡献或具有较高学术威望,愿意参与或协助完成本会工作的药学界专家、学者或相关专业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经本学会秘书处审核,符合个人会员要求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核准,颁发本学会个人会员证书。

(二)单位会员: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由本学会秘书处审核,符合单位会员要求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核准,颁发本学会单位会员证书。

(三)名誉会员:经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填写名誉会员申请表,由本学会秘书处审核,符合名誉会员条件者,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核准后,颁发本学会名誉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区内、外学术会议及有关活动,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三)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参加本会活动;

(二)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倡导求实诚信的学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三)支持本会事业发展,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示仍无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