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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融学会成立于1982年2月12日,是山东省4A级社团组织、“新型社会智库建设基地”、全国先进学会,是山东省金融行业的实际工作者、理论研究者和教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盈利[1]性、群众性开展金融科学研究的学术团体。学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学会同时也是中国金融学会、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学会目前拥有73家会员单位、200余名理事。

机构简介

学会下设山东省金融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和互联网[2]金融专业学术委员会;学会会刊《金融发展研究》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拥有自己的互联网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汇研识金;在全省设立了四家“金融理论研究与实践基地”。

山东省金融学会章程

(2016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东省金融学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Finance Society(缩写SFS)。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金融行业的实务工作者、理论研究者和教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群众性开展金融科学研究的学术团体;是中国金融学会、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和广大经济、金融工作者及理论研究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和基本经验,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大力组织开展经济、金融理论研究,繁荣金融科学,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金融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金融学会、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山东省重点金融科研课题的研究与评审;

(二)通过齐鲁金融论坛、齐鲁大讲坛——金融分坛、学术讲座、理论研讨会等形式组织开展金融理论学术交流;

(三)组织举办旨在培养金融理论研究人才的各种形式的培训;

(四)组织评选优秀金融科研成果,向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对金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整理和编辑出版本会组织产生的金融科研成果;

(六)负责编辑出版本会会刊《金融发展研究》,宣传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普及金融科普知识,反映最新金融科研成果;

(七)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金融业务咨询服务和科研服务;

(八)指导会员单位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学会活动,促进学会与经济、金融教学和科研部门加强交流与合作;

(九)建立山东省金融学会“金融理论研究与实践基地”,为会员提供金融研究创新平台;

(十)办好学会互联网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汇研识金”;

(十一)完成中国金融学会和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的资格

1、凡承认并执行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具有本会团体会员的申请资格:

a、省级专业金融学会;

b、各市金融学会:

c、各相关金融机构;

d、设有经济、金融专业的高等院校和社会科研单位的金融研究机构。

2、具备上述资格的机构或组织,经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

1、团体会员为本会的理事单位,有权选派人员参加本会理事会;

2、有权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代表权力;

3、有权推荐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4、有权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主办的刊物;

5、有权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参加评奖活动;

6、有权退出本会。

(三)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3、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主动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

4、定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个人会员

(一) 个人会员的资格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有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在经济、金融理论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本会应届理事为当然个人会员;

5、具备上述资格的人员,向本会所属团体会员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该团体会员审核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办公会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个人会员的权力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对金融理论研究和金融学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者,有获得本会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三)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和优秀成果评选活动;

7、承担本会组织的金融重点科研课题或金融科普宣传工作。

第十条 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提交正式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查申请入会机构或组织的资格;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所属团体会员提交正式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由申请者所属团体会员审核推荐;

(三)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也将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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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