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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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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成立于1981年,由广东省中西医结合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1]地方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广东省中西医结合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本会的宗旨

是团结广大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科技咨询工作,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加强学会组织建设,是确保学会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完成的坚固基石。学会现为第八届理事会,学会设置专职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办公室、学术管理和会员部、财务部组成。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 (英文译名为: 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the Integrative Traditional and Western Medicin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科技咨询工作,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2]建设服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和医学科学技术、卫生工作及中医药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中西医结合方针,围绕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和各个时期的国家科学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中,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实行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科学普及,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优势互补,坚持学术民主,树立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继承不泥古,发扬不离宗,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促进中西医药学的优势互补及相互融合,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奠定基础。倡导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中医药局,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淘金北路77号(麓湖阁南塔)404室。

邮政编码:510095。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论证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科普技术、信息、等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医学继续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中西医结合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

(四)普及中西医结合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中西医结合医学知识水平和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五)组织专家协助政府对卫生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管理政策等进行论证,提出政策建议;

(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职能转变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推荐和评选优秀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培养、发现和推荐中西医结合人才,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中西医结合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八)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学术团体和学者的联系;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等医药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士)、药师(士)、工程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护师(士)以上职称者;

(二)非医药院校毕业,从事与中西医结合医学相关学科的工作,具备第1条相应技术职称者。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社团;

(二)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医药、医械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