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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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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英文译名:Regenerative Resources Association of Guang Dong 缩写GRRA),成立于1992年,是由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非营利性[1]、公益性、自律性的省级社团组织。本会受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等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协会简介

协会现有团体会员70多家,会长单位是: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涵盖物资回收、汽车拆解、家电拆解、再利用、设备制造等再生资源企业以及学校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设有物资回收利用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2]。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为会员、政府及行业企业服务,积极发挥行业组织协调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及政府参谋助手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会员间的合作及交流,组织本行业调研,提供培训服务、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不断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促进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广东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ResoureRecylingAssociation,缩写GRR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我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贸易、研发、设备生产等方面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及组织自愿组成的再生资源行业非营利性、行业性、全省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国家、民族利益,维护全行业的整体利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交流、促进发展,充分发挥在政府与协会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开发城市矿产,建设低碳广东为己任,促进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实际情况及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协助政府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

(二)受政府再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参与相关法规、条例、办法、政策规划,以及再生资源商品标准、技术标准、市 场准入标准、职业准入标准、行业体系建设标准等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受政府再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依法进行行业准入资格审查,开展再生资源行业调查,向政府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发展规划和经济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开展行业内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和再生资源特有工种劳动技能鉴定工作。接受会 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有偿服务。

(五)举办现场会、报告会、展览会、招商会,开展行业内交流与合作,促进再生资源技术、产品、设备、信息、金融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再生资源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在实现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应用。

(六)宣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调查研究国内外再生资源市场经济情况和产业发展状况,编印有关刊物和资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

(七)代表行业权益,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制定行规行约,督促会员守法经营,协助查处违法行为,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八)成立专家库,提供信息交流与咨询服务。

(九)承担政府和业务指导单位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全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的各种经济成分企业、厂、园区、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团体,可以单位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再生资源行业及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企业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会员按其所任最高职务缴纳会费: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进行日常管理)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再生资源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 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不得超过4年)。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 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 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 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二0一四年九月十九日第七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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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