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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再生資源行業協會(英文譯名:Regenerative Resources Association of Guang Dong 縮寫GRRA),成立於1992年,是由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相關企業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科研機構等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非營利性[1]、公益性、自律性的省級社團組織。本會受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廣東省供銷合作聯社等政府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協會簡介

協會現有團體會員70多家,會長單位是:廣東新供銷天保再生資源發展有限公司,涵蓋物資回收、汽車拆解、家電拆解、再利用、設備製造等再生資源企業以及學校培訓機構和科研機構,設有物資回收利用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2]。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為會員、政府及行業企業服務,積極發揮行業組織協調作用,充分發揮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紐帶及政府參謀助手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會員間的合作及交流,組織本行業調研,提供培訓服務、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工作。不斷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水平。促進我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的健康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廣東省再生資源行業協會(英文譯名:GuangDongResoureRecylingAssociation,縮寫GRRA)。(以下簡稱「本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我省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加工、貿易、研發、設備生產等方面的相關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及組織自願組成的再生資源行業非營利性、行業性、全省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地位。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其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維護國家、民族利益,維護全行業的整體利益。反映會員訴求、加強交流、促進發展,充分發揮在政府與協會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以開發城市礦產,建設低碳廣東為己任,促進我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的健康發展,為我省生態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實際情況及會員單位的合理要求,協助政府進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

(二)受政府再生資源主管部門委託或授權,參與相關法規、條例、辦法、政策規劃,以及再生資源商品標準、技術標準、市 場准入標準、職業准入標準、行業體系建設標準等的制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

(三)受政府再生資源主管部門委託或授權,依法進行行業准入資格審查,開展再生資源行業調查,向政府提出制定行業政策、發展規劃和經濟法規等方面的建議。

(四)組織會員參觀、考察,開展行業內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和再生資源特有工種勞動技能鑑定工作。接受會 員和社會的委託,提供專項有償服務。

(五)舉辦現場會、報告會、展覽會、招商會,開展行業內交流與合作,促進再生資源技術、產品、設備、信息、金融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再生資源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在實現產業轉型升級中的應用。

(六)宣傳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作用和意義以及國家相關政策。調查研究國內外再生資源市場經濟情況和產業發展狀況,編印有關刊物和資料,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和諮詢服務。

(七)代表行業權益,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組織制定行規行約,督促會員守法經營,協助查處違法行為,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活動。

(八)成立專家庫,提供信息交流與諮詢服務。

(九)承擔政府和業務指導單位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協會由單位會員組成。全省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加工利用的各種經濟成分企業、廠、園區、科研機構以及社會團體,可以單位會員身份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再生資源行業及相關領域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企業法人身份證、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加和支持協會的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會員按其所任最高職務繳納會費: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四)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授權協會秘書處進行日常管理)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 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 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審批。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再生資源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理事會享有對其聘任權。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 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連選連任,但任職不得超過兩屆(每屆不得超過4年)。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 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 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 、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 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 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廣東省供銷合作聯社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 ,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二0一四年九月十九日第七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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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