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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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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湖南商会成立于2005年9月,是以广东湘籍企业家为主体发起设立的民间社团法人。

商会简介

它接受广东省经贸委和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五年来,在湘粤两省领导的关怀、指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商会的各项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商会拥有惠州、东莞、韶关、佛山、江门五个办事处,花都皮具皮革、纺织、湘菜三个专业委员会,二个筹备组,张家界、衡阳两个团体分会,二千多家企业的大型综合性商会[1]为湘粤两省的经贸合作与交流,为湖南省的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为包括汶川地震救济在内的社会慈善事业等,作出了较大的贡献,赢得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赞誉。

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商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湖南商会”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文为: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湘籍人士、企业在粤投资注册登记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自愿申请加入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2]的联合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推动粤湘两省的经济合作,拓展粤湘经济纵横联系、加强相互协调、促进两地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共同进步。

第四条 本会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绳,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服务会员、服务广东、服务湖南、服务社会为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各会员之所长,整合会员社会资源,使本会成为粤湘两地经济发展的纽带、沟通信息的渠道、密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人才之间联系的桥梁、积极反映民意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贸委的业务主管,并接受湖南省驻广州办事处的指导帮助。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市东风西路156号湖天宾馆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会员企业坚持依法经营,组织各种招商活动,积极为粤湘两地经贸合作出谋划策、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穿针引线;

2、组织相关粤湘两地经济互动、经贸合作的研讨;

3、促进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联系,为会员企业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开辟渠道;

4、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有关咨询、法律和业务培训,组织各种展览、展销、展出和经贸洽谈活动;

5、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

6、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湘粤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7、听取、汇集并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

8、支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9、承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广东省湖南商会入会原则,本商会会员均为企业会员。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单位会员:凡湘籍人士或企业在粤注册登记的企业,经审批,可成为本会会员。

3、凡湘籍在粤专家、学者或知名人士提出申请,经审批,可成为本会顾问。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1、向本会秘书处会员部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会员部进行初审;

3、由秘书处审议,报会长会议批准;

4、会长会议批准后,由秘书处向入会人发出同意入会和缴纳入会费的通知;

5、发放会员牌、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会员有权对本会所举行的各种会务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

3、会员如有需求,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议研究,可获得本会符合法律和商会功能的支持和帮助;

4、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对本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监督;

6、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为本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为湘粤两地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4、接受本会交办的任务和相关事项;

5、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

(二)、会员如超过一年时间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可视为退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2、被会员检举或本会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

3、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4、违反本会制度和章程,情节严重的。

会员除名须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并在本会刊物和网站上通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