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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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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湖南商會成立於2005年9月,是以廣東湘籍企業家為主體發起設立的民間社團法人。

商會簡介

它接受廣東省經貿委和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五年來,在湘粵兩省領導的關懷、指導和社會各界的支持下,商會的各項事業得到長足發展。商會擁有惠州、東莞、韶關、佛山、江門五個辦事處,花都皮具皮革、紡織、湘菜三個專業委員會,二個籌備組,張家界、衡陽兩個團體分會,二千多家企業的大型綜合性商會[1]為湘粵兩省的經貿合作與交流,為湖南省的招商引資和經濟發展,為包括汶川地震救濟在內的社會慈善事業等,作出了較大的貢獻,贏得了社會各界廣泛的讚譽。

組織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名譽會長、顧問——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日常工作由秘書處負責。

商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湖南商會」 (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文為:

第二條 本會是由湘籍人士、企業在粵投資註冊登記且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自願申請加入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具有法人資格[2]的聯合性民間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推動粵湘兩省的經濟合作,拓展粵湘經濟縱橫聯繫、加強相互協調、促進兩地經濟的全面發展和共同進步。

第四條 本會以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準繩,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以服務會員、服務廣東、服務湖南、服務社會為主要任務。充分發揮各會員之所長,整合會員社會資源,使本會成為粵湘兩地經濟發展的紐帶、溝通信息的渠道、密切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人才之間聯繫的橋樑、積極反映民意

第五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經貿委的業務主管,並接受湖南省駐廣州辦事處的指導幫助。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州市東風西路156號湖天賓館8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引導會員企業堅持依法經營,組織各種招商活動,積極為粵湘兩地經貿合作出謀劃策、為招商引資牽線搭橋、穿針引線;

2、組織相關粵湘兩地經濟互動、經貿合作的研討;

3、促進會員、企業、政府之間的聯繫,為會員企業引進資金、引進技術、引進人才開闢渠道;

4、促進地區之間、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開展有關諮詢、法律和業務培訓,組織各種展覽、展銷、展出和經貿洽談活動;

5、組織會員進行各種學習、參觀、考察和調查研究活動,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宣傳推介會員的經營管理經驗和先進典型事跡;

6、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積極支持湘粵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

7、聽取、匯集並向政府職能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處理好各方面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

8、支持、配合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

9、承擔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委託和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廣東省湖南商會入會原則,本商會會員均為企業會員。

1、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單位會員:凡湘籍人士或企業在粵註冊登記的企業,經審批,可成為本會會員。

3、凡湘籍在粵專家、學者或知名人士提出申請,經審批,可成為本會顧問。

第九條 入會的程序

1、向本會秘書處會員部提交入會申請書;

2、由會員部進行初審;

3、由秘書處審議,報會長會議批准;

4、會長會議批准後,由秘書處向入會人發出同意入會和繳納入會費的通知;

5、發放會員牌、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會員有權對本會所舉行的各種會務活動提出建議和批評;

3、會員如有需求,可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經會長會議研究,可獲得本會符合法律和商會功能的支持和幫助;

4、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5、對本會財務收支狀況進行監督;

6、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為本會提供有價值的信息,為湘粵兩地經濟發展獻計獻策;

4、接受本會交辦的任務和相關事項;

5、按規定繳納年度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和除名:

(一)、會員退會應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批准;

(二)、會員如超過一年時間不能履行會員義務的,可視為退會;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予以除名:

1、違反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2、被會員檢舉或本會發現從事非法活動被查實的;

3、個人行為對本會名譽有重大損毀的;

4、違反本會制度和章程,情節嚴重的。

會員除名須經理事會審議決定,並在本會刊物和網站上通報。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