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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学会是经广东省政府批准、受广东省科协领导的科技社团法人,是由中山大学、华工、华农、华师、暨大和华南植物园等广东和广州地区高等院校及科研单位的专家队伍和技术力量为依托组成,于1981年成立的省级重点学会,广东省科协主席蒲蛰龙曾任首届理事长,省长刘田夫曾任首届名誉理事长。学会主办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生态科学》。现任学会理事长为暨南大学段舜山教授。

团队力量

30年来,广东省生态学会在生态学领域研究根基扎实,专家团队力量雄厚,技术人才实力在华南地区处于领头羊地位,为广东省的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多年来团结广大生态工作者,紧密配合广东省和广州市关于“青山、碧水、蓝天、绿地”工程开展了一系列活动,特别是在白云山改造、珠江水治理、红树林保护,以及生态环保[1]、生态旅游、生态县村的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着成绩,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多次表彰和奖励,连续多年评为省级先进学会和全国学会之星,被中国生态学会授予全国学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为充分发挥我省生态专家团队的力量,由广东省生态学会牵头联合全省多个学会,在全国率先成立广东生态战略联盟,承担广东省级生态论证及生态工程。2009年被广东省科协批准为第二批全省科技社团创新试点单位。2010年3月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正式批准,承担《湛江特呈岛滨海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利用示范》项目。该国际项目的开展是广东省生态学会创新发展的重要标志和新的里程碑,是生态学会的光荣,也是省科协的光荣,更是全省人民的光荣。

全国政协常委、广东省政协副主席李金培为广东省生态学会成立20周年题词:“生态时代呼唤生态文明”。广东省人大副主任陈坚为广东省生态学会成立25周年题词:“以人为本,倡导生态文明”。省人大副主任陈小川为广东省生态学会“七大”题词:“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广东”。作为生态战线的排头兵,广东省生态学会肩负着大力推广生态文明的责任,决心在建设生态文明广东中贡献力量。

广东省生态学会一直是生态意识的倡导者,生态文明的呼唤者,生态建设的行动者。广东省生态学会顺应时代潮流,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生态事业蒸蒸日上。我们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领导、单位和人士对学会的积极支持,热情欢迎个人和单位加入到生态大家庭中来,为推动生态科学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广东省生态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生态学会Ecological Society of Guangdong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生态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生态科学技术工作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发展生态产业的学术研究[2]、技术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促进科技进步和生态科学的繁荣与发展,推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与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争当科学发展的排头兵。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科路723号,邮编510650。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国内外生态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

(二)接受委托对社会经济建设中的生态环境课题,组织力量进行专题研究和科学考察,承担政府转移或委托的相关职能;

(三) 编辑、按照有关规定出版、发行《生态科学》刊物,繁荣生态科学,普及生态文化;

(四)开展“厂会协作”,努力开展技术开发、推广、培训、测评论证及咨询服务活动;

(五) 积极开展生态旅游和生态文明的推广活动;

(六) 积极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提出相应的建议。

以上业务活动法律法规需要前置审批或授权委托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对本学会业务开展有一定的帮助或作用。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二)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