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態學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廣東省生態學會是經廣東省政府批准、受廣東省科協領導的科技社團法人,是由中山大學、華工、華農、華師、暨大和華南植物園等廣東和廣州地區高等院校及科研單位的專家隊伍和技術力量為依託組成,於1981年成立的省級重點學會,廣東省科協主席蒲蟄龍曾任首屆理事長,省長劉田夫曾任首屆名譽理事長。學會主辦中國科技核心期刊《生態科學》。現任學會理事長為暨南大學段舜山教授。
團隊力量
30年來,廣東省生態學會在生態學領域研究根基紮實,專家團隊力量雄厚,技術人才實力在華南地區處於領頭羊地位,為廣東省的生態文明建設做出了突出貢獻。多年來團結廣大生態工作者,緊密配合廣東省和廣州市關於「青山、碧水、藍天、綠地」工程開展了一系列活動,特別是在白雲山改造、珠江水治理、紅樹林保護,以及生態環保[1]、生態旅遊、生態縣村的建設等方面取得了顯着成績,受到上級主管部門的多次表彰和獎勵,連續多年評為省級先進學會和全國學會之星,被中國生態學會授予全國學會先進集體榮譽稱號。為充分發揮我省生態專家團隊的力量,由廣東省生態學會牽頭聯合全省多個學會,在全國率先成立廣東生態戰略聯盟,承擔廣東省級生態論證及生態工程。2009年被廣東省科協批准為第二批全省科技社團創新試點單位。2010年3月由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正式批准,承擔《湛江特呈島濱海濕地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利用示範》項目。該國際項目的開展是廣東省生態學會創新發展的重要標誌和新的里程碑,是生態學會的光榮,也是省科協的光榮,更是全省人民的光榮。
全國政協常委、廣東省政協副主席李金培為廣東省生態學會成立20周年題詞:「生態時代呼喚生態文明」。廣東省人大副主任陳堅為廣東省生態學會成立25周年題詞:「以人為本,倡導生態文明」。省人大副主任陳小川為廣東省生態學會「七大」題詞:「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生態文明廣東」。作為生態戰線的排頭兵,廣東省生態學會肩負着大力推廣生態文明的責任,決心在建設生態文明廣東中貢獻力量。
廣東省生態學會一直是生態意識的倡導者,生態文明的呼喚者,生態建設的行動者。廣東省生態學會順應時代潮流,開拓進取,與時俱進,生態事業蒸蒸日上。我們衷心感謝社會各界的領導、單位和人士對學會的積極支持,熱情歡迎個人和單位加入到生態大家庭中來,為推動生態科學的可持續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廣東省生態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廣東省生態學會Ecological Society of Guangdong Province。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生態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廣大生態科學技術工作者,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保護生態環境,合理利用各種自然資源,發展生態產業的學術研究[2]、技術推廣應用和科學普及;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開拓創新、與時俱進的科學精神、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促進科技進步和生態科學的繁榮與發展,推進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的協調與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爭當科學發展的排頭兵。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中國科學院華南植物園,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興科路723號,郵編510650。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國內外生態科學領域的學術交流;
(二)接受委託對社會經濟建設中的生態環境課題,組織力量進行專題研究和科學考察,承擔政府轉移或委託的相關職能;
(三) 編輯、按照有關規定出版、發行《生態科學》刊物,繁榮生態科學,普及生態文化;
(四)開展「廠會協作」,努力開展技術開發、推廣、培訓、測評論證及諮詢服務活動;
(五) 積極開展生態旅遊和生態文明的推廣活動;
(六) 積極向黨和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提出相應的建議。
以上業務活動法律法規需要前置審批或授權委託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
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對本學會業務開展有一定的幫助或作用。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並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二)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群眾團體。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會員兩人介紹或單位推薦;
(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以及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五)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1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並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參考文獻
- ↑ 生態環保理念的概述,搜狐,2020-12-15
- ↑ 乾貨:學術研究的五大基本流程(缺一不可),搜狐,201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