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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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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青年企业家联合会(简称:广东省青企联)成立于2012年5月17日,是由广东省委统战部和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牵头组建,在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省级社团组织,是广东省工商联及全国工商联“四好商会[1]”。会员(含团体)总人数过千人,来自广东省各地区颇具行业影响力和企业规模的民营企业接班人和优秀的青年企业家,平均年龄35岁,会员企业的行业涵盖:制造业房地产、高新科技、文化教育、金融投资、医药、服务、商贸等多个领域,省青企联整体实力雄厚,会员总资产超过万亿元。

机构简介

广东省青企联成立以来,坚持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2]事业,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广东省委统战部和广东省工商联的关怀指导下,广东省青企联秉承着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志存高远、勇担重任的精神,坚持走“传承、凝聚、成长、奉献”之路,积极培养新一代企业领袖,实现民营企业基业长青和企业家精神的传承。

工作目标

广东省青企联主动强化服务理念,形成了以搭建会员“情感链接、学习成果、资源融合三大平台”的目标;通过创新工作思路,形成了以对会员“亲心”、会务“清晰”、活动“青新”的工作标准;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了以会长轮值制、品牌负责制、区域服务制、一核多元制和绩效考核制的常态机制;通过改进工作方法,形成了政企汇、名企行、聚企智、众企赢、 动企来、益企干等品牌活动项目。

广东省青企联时刻加强自身建设,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与全省21个地级市青商协会建立良好互动关系,充分发挥全省青年企业家枢纽平台的独特优势,逐步发展成为我省广大青年企业家创业发展的舞台和青年企业家领袖的摇篮;通过组织一系列高水平、高层次、影响力大的商会活动,与全国多个省级的青年商协会建立起战略合作关系,在全国省级的青年商协会面前树立了“青年粤商”的良好形象。

广东省青年企业家联合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中文名称:广东省青年企业家联合会,英文名称:Guang Dong Federation OF Young Entrepreneurs;缩写GDFYE。

第二条 性质:由广东行政区域内守法经营、信誉良好、企业有一定规模和经济实力的青年民营企业家及企业接班人自愿参加的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并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备案,具有独立活动资格的社会团体。本团体会务独立、领导自选、经费自筹。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后备人才队伍建设的精神,推动青年企业家成长,培育新一代企业领袖,实现民营企业基业长青和企业家精神传承。

第四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广东省工商联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接受广东省工商联、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朝天路二号广东省工商联2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调多方面力量,为会员提供各类投资项目,组织有关会员企业联合投资;

(二)组织会员开展商业洽谈,商务合作以及文化信息的交流;

(三)为会员提供投资、法律、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进行海内外访问、商务考察及海内外参展活动,拓展国内外市场;

(五)为会员企业进行人才培训,提高会员企业的综合实力;

(六)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以及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促使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七)创建我省非公企业宣传阵地,举办论坛,理论研究,刊物出版;

(八)提高本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筹建青商活动中心;

(九)承接政府事务性工作;

(十)举办投资实体;

(十一)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及管理条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申请人在各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且必须是广东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掌门人或企业接班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年龄在18岁以上,45岁以下(含45岁)。因实际情况超出年龄的需经理事会通过,但最高年限不得超过48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权参与本会组织的学习、业务交流、研讨,咨询服务、联谊等活动;

(二)有权参加会员大会;

(三)有权获得本会相关服务

(四)有权参加与理事及以上提名、选举、被选举、表决;

(五)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会员管理与服务条例;

(二)积极参加会员大会和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根据需要为本会提供必要的义务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不准时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已经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范围: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一年一次,并且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工商联审查并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员大会,但没有投票权。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立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但监事不参与表决。

监事会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在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行使下列职权:

由监事长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检查联合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审议会费收取标准;

决定本会业务中允许举办投资实体业务涉及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并且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得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采用书面复函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代行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

(二)研究讨论、部署协会重大工作事项;

(三)吸收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四)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决定对违法违纪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不履行职责的会员、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聘任。会长、监事长和常务副会长共同领导联合会全面工作,由秘书长主持联合会日常工作,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参与联合会重大事项决策。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实行聘任,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最多延长一届。报广东省工商联审查并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工商联审查并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会员大会;

监督检查会议决议的执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行使理事会授予其他职能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常务副会长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议授权下,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专职人员若干,秘书处专职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采用聘用制的则免交会员费。并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名单,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由会长决定聘用;

制定实施办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完成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