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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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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青年企業家聯合會(簡稱:廣東省青企聯)成立於2012年5月17日,是由廣東省委統戰部和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牽頭組建,在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的省級社團組織,是廣東省工商聯及全國工商聯「四好商會[1]」。會員(含團體)總人數過千人,來自廣東省各地區頗具行業影響力和企業規模的民營企業接班人和優秀的青年企業家,平均年齡35歲,會員企業的行業涵蓋:製造業房地產、高新科技、文化教育、金融投資、醫藥、服務、商貿等多個領域,省青企聯整體實力雄厚,會員總資產超過萬億元。

機構簡介

廣東省青企聯成立以來,堅持理想信念教育,大力開展非公有制經濟後備人才隊伍建設;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2]事業,奮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在廣東省委統戰部和廣東省工商聯的關懷指導下,廣東省青企聯秉承着銳意進取、開拓創新、志存高遠、勇擔重任的精神,堅持走「傳承、凝聚、成長、奉獻」之路,積極培養新一代企業領袖,實現民營企業基業長青和企業家精神的傳承。

工作目標

廣東省青企聯主動強化服務理念,形成了以搭建會員「情感鏈接、學習成果、資源融合三大平台」的目標;通過創新工作思路,形成了以對會員「親心」、會務「清晰」、活動「青新」的工作標準;通過完善工作機制,形成了以會長輪值制、品牌負責制、區域服務制、一核多元制和績效考核制的常態機制;通過改進工作方法,形成了政企匯、名企行、聚企智、眾企贏、 動企來、益企乾等品牌活動項目。

廣東省青企聯時刻加強自身建設,創造性地開展各項工作,與全省21個地級市青商協會建立良好互動關係,充分發揮全省青年企業家樞紐平台的獨特優勢,逐步發展成為我省廣大青年企業家創業發展的舞台和青年企業家領袖的搖籃;通過組織一系列高水平、高層次、影響力大的商會活動,與全國多個省級的青年商協會建立起戰略合作關係,在全國省級的青年商協會面前樹立了「青年粵商」的良好形象。

廣東省青年企業家聯合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本會中文名稱:廣東省青年企業家聯合會,英文名稱:Guang Dong Federation OF Young Entrepreneurs;縮寫GDFYE。

第二條 性質:由廣東行政區域內守法經營、信譽良好、企業有一定規模和經濟實力的青年民營企業家及企業接班人自願參加的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並經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批准備案,具有獨立活動資格的社會團體。本團體會務獨立、領導自選、經費自籌。

第三條 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中共廣東省委、省政府開展非公有制經濟後備人才隊伍建設的精神,推動青年企業家成長,培育新一代企業領袖,實現民營企業基業長青和企業家精神傳承。

第四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廣東省工商聯是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本會接受廣東省工商聯、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廣州市越秀區朝天路二號廣東省工商聯2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協調多方面力量,為會員提供各類投資項目,組織有關會員企業聯合投資;

(二)組織會員開展商業洽談,商務合作以及文化信息的交流;

(三)為會員提供投資、法律、稅務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四)組織會員進行海內外訪問、商務考察及海內外參展活動,拓展國內外市場;

(五)為會員企業進行人才培訓,提高會員企業的綜合實力;

(六)協調會員企業之間以及與各有關部門的關係,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促使會員企業健康發展;

(七)創建我省非公企業宣傳陣地,舉辦論壇,理論研究,刊物出版;

(八)提高本會知名度和影響力,籌建青商活動中心;

(九)承接政府事務性工作;

(十)舉辦投資實體;

(十一)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及管理條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申請人在各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且必須是廣東省內註冊登記的企業掌門人或企業接班人或企業主要負責人,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含45歲)。因實際情況超出年齡的需經理事會通過,但最高年限不得超過48歲。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有權參與本會組織的學習、業務交流、研討,諮詢服務、聯誼等活動;

(二)有權參加會員大會;

(三)有權獲得本會相關服務

(四)有權參加與理事及以上提名、選舉、被選舉、表決;

(五)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員管理與服務條例;

(二)積極參加會員大會和繳納會費;

(三)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四)根據需要為本會提供必要的義務服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果會員不準時交納會費或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已經交納的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範圍: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一年一次,並且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得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工商聯審查並經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根據需要本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會員大會,但沒有投票權。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立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但監事不參與表決。

監事會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在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秘書處依照法規和章程,行使監督職責,核實參會會員、理事和有效性,簽名確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

行使下列職權:

由監事長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年度工作。

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檢查聯合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收、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報理事會通過後,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選舉和罷免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審議會費收取標準;

決定本會業務中允許舉辦投資實體業務涉及事宜;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並且須有半數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會議決議須得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也可採用書面復函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議。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議代行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議由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召集。會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會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議;

(二)研究討論、部署協會重大工作事項;

(三)吸收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四)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檢查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

(六)決定對違法違紀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不履行職責的會員、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由會長辦公會聘任。會長、監事長和常務副會長共同領導聯合會全面工作,由秘書長主持聯合會日常工作,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參與聯合會重大事項決策。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實行聘任,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政治素質好,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4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及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最多延長一屆。報廣東省工商聯審查並經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會員表決通過,報廣東省工商聯審查並經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方可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會員大會;

監督檢查會議決議的執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行使理事會授予其他職能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必要時常務副會長可受會長委託,召集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辦公會議授權下,設立秘書處,秘書處設專職人員若干,秘書處專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採用聘用制的則免交會員費。並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候選人名單,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由會長決定聘用;

制定實施辦公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完成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