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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松原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1]

目录

主要职责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指导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承担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和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承办相关事务,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等有关工作。

(五)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八)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联系、培养宗教界代表人士,做好代表人士在宗教团体的安排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做好涉藏、涉疆相关工作。

(十)调查了解宗教发展趋势现状,掌握和分析、汇总宗教方面动态和信息,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意见建议,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

(十一)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负责宗教事务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及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二)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三)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重大宗教活动进行审核、审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四)负责组织宗教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六)负责对县(市、区)民族宗教局上报的恢复、改正民族成份申请的审核;对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进行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负责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审批;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民族宗教部门承担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负责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组织民族宗教活动场所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检查举办民族宗教活动的组织落实安全措施情况。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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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