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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河南省位于东经110°22′至116°38′和北纬31°23′至-36°22′之间,大部分地区在黄河以南,故称“河南”。因古代为豫州之地,故简称“豫”。四邻与山东、河北、山西、陕西、湖北、安徽六省接壤,因位于九州中心,又有“中州”“中原”之称。全省东西长580公里,南北宽530公里,总面积16.7万平方公里,人口9768万。有汉、回、蒙、满等41个民族组成。全省现有18个地级市,20个县级市、88个县、省会设在郑州市。

河南省处于中纬度地带,地势西高东低,北、西、南三面有太行山、伏牛山、桐柏山、大别山四大山脉环绕。山区、丘陵[1]面积与平原面积大约各占一半。境内有黄河、淮河、卫河、汉河四大水系,大小河道1500多条,由于全省水资源总量只有413亿立方米,人均年占有量460立方米,仅为全国人均水量的五分之一,是我国北方缺水省份之一。

机构简介

河南城镇供水协会成立于1986年5月,在省建设厅和中国水协的热情帮助和正确领导下,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宗旨,以推动全行业的发展为目的,本着民主协商的原则,围绕“服务、协调、联系”三大职能开展活动。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的深入发展,企业改革和政府职能转移的新形势下,协会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为了不失时机地把握协会工作的主动性,河南省水协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重新定位,摆正位置,努力拓展服务范围,积极主动的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为会员单位服务,增强了协会的凝聚力,为全河南省的供水事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的原名为中国城镇供水协会河南分会。

河南水协成立以来,会员单位由初期的78个,发展到目前的166个,其中理事单位50个。目前,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濮立安为协会理事长。

2001年协会根据省民政厅要求,完成了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整顿登记工作。2020年11月,经省民政厅备案,协会下设秘书处及七个工作部,现有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1)秘书处;

(2)企业管理工作部;

(3)科学技术工作部;

(4)乡镇供水工作部;

(5)企业文化工作部;

(6)物资信息工作部;

(7)供水工程工作部;

(8)供水营销工作部。

协会的合法地位得到了确认,协会的各项工作活动的开展有了法律保护。

《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本会运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名称为: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Henan Urban Water Supply Association 缩写:HUWSA。

第三条 本会由河南省内从事城镇供水、节水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和技术进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会员间横向交流,提高行业素质,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省城镇供水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镇供水、节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维护会员权益和行业利益,向政府反映会员和行业诉求和建议;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三)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技术政策,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参与本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研究、编制工作。制定、发布本行业团体标准等。

(四)总结、交流、推广城镇供水、节水方面的管理、运营、服务的经验及创新成果,促进行业改革和技术创新。开展先进技术推广、示范与应用,咨询服务活动。

(五)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开展本行业规范化考核、绩效评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争优创先和行业企业信用及能力等级评价等行业自律活动,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学习。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的交流、研讨、展览、培训等活动,开展本行业交流合作。

(七)出版发行会刊、会报、年鉴和资料,建立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向会员和企业提供政策、市场、技术、设备等信息服务。

(八)做好政府委托办理的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城镇供水、节水企事业单位及企业自备供水设施单位;与城镇供水、节水相关的地方性社会团体、科研设计、大专院校、水工业设备、材料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城镇供水节水行业领域内具有良好声誉。

(四)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下也可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同意,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追认。

(三)经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开展的活动;

(三)获取本会的服务及发行的各种有关信息资料和报刊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协会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主动向本会反映生产经营情况、提供行业发展信息、学术论文、技术报告和考察资料,为协会开展调研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再符合会员条件,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