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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民政局焦作市人民政府管理社会行政事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救助与福利、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等方面工作的职能部门。

部门简介

下设14个职能科室,分别为办公室、民间组织管理科、优抚科(焦作市双拥工作办公室)、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1]、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救灾科、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区划地名科、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促进科、社会事务科、老龄工作科、规划财务科、人事科。

部门职能

(一)办公室(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机关政务、文秘、信息、会务、法制、宣传、档案安全、保密、督查督办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拟订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社团和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全市社团管理工作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

(三)优抚科(焦作市双拥工作办公室)。监督实施全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政策和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民兵的伤残评定工作;指导全市优抚医院、光荣院及烈士纪念建筑物、散葬烈士墓、烈士陵园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参与组织协调驻焦部队重大军事行动的供应、保障、慰问等事宜;协调驻焦部队参加地方重大工程、公益事业建设、抢险救灾、扶贫帮困、军民共建等拥政爱民活动;参与协调处理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和军民矛盾纠纷;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负责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1980年前接收的易地安置的地方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军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改革工作。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和1-4级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参与拟订接收安置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的交接;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指导、协调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指导月山军供站的管理工作。

(六)救灾科。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承担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全市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担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担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捐赠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社会救助科。组织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承担省和市级财政投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等资金的分配和监督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开展村(居)民自治示范活动;承担全市农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九)区划地名科。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及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指导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承办勘定毗邻省、市的边界线工作;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档案、行政区域界线资料管理及公开出版的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慈善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

(十一)社会事务科。拟订婚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收养工作,承担儿童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协调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市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

(十二)老龄工作科。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指导、协调全市老龄工作;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负责冠市名的民办社会养老福利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指导社会化养老工作[2]。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省和市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四)人事科。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计划生育、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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