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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民政局焦作市人民政府管理社會行政事務、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軍隊和國防建設等方面工作的職能部門。

部門簡介

下設14個職能科室,分別為辦公室、民間組織管理科、優撫科(焦作市雙擁工作辦公室)、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科[1]、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科、救災科、社會救助科、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區劃地名科、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促進科、社會事務科、老齡工作科、規劃財務科、人事科。

部門職能

(一)辦公室(行政事項服務科)。負責機關政務、文秘、信息、會務、法制、宣傳、檔案安全、保密、督查督辦和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協調調查研究、綜合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民間組織管理科。擬訂全市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社團和市本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和監督全市社團管理工作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工作。

(三)優撫科(焦作市雙擁工作辦公室)。監督實施全市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政策和標準;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負責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國家公務員、民兵的傷殘評定工作;指導全市優撫醫院、光榮院及烈士紀念建築物、散葬烈士墓、烈士陵園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參與組織協調駐焦部隊重大軍事行動的供應、保障、慰問等事宜;協調駐焦部隊參加地方重大工程、公益事業建設、搶險救災、扶貧幫困、軍民共建等擁政愛民活動;參與協調處理軍地歷史遺留問題和軍民矛盾糾紛;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科。負責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1980年前接收的易地安置的地方離、退休幹部、職工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落實軍休幹部、軍工(遺屬)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改革工作。

(五)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科。負責全市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和1-4級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參與擬訂接收安置規定,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的交接;負責全市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的管理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生活補助費的發放工作;指導、協調復員退伍軍人穩定工作;指導月山軍供站的管理工作。

(六)救災科。擬訂救災工作政策;承擔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擔全市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擔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擔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和救災捐贈工作;擬訂減災規劃;承擔市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社會救助科。組織擬訂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和臨時救助工作;承擔省和市級財政投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等資金的分配和監督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八)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研究提出改進和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開展村(居)民自治示範活動;承擔全市農村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擬訂全市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管理的發展規劃,指導全市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九)區劃地名科。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及地名管理辦法;負責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指導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承辦勘定毗鄰省、市的邊界線工作;指導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地名檔案、行政區域界線資料管理及公開出版的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十)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管理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慈善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殘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復工作。

(十一)社會事務科。擬訂婚姻、殯葬管理和城市生活無着人員救助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收養工作,承擔兒童涉外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協調生活無着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全市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記工作;承擔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

(十二)老齡工作科。擬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指導、協調全市老齡工作;指導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興辦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負責冠市名的民辦社會養老福利機構的審批和監管;指導社會化養老工作[2]。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規劃財務科。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省和市級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四)人事科。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計劃生育、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民政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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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