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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寵惠
Wang Chonghui 01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第6任行政院院長(代理)
任期
1937年4月6日-1937年5月29日
前任 孔祥熙(代理)
繼任 孔祥熙
個人資料
出生 1881年10月10日
英屬香港
逝世 1958年3月15日(1958-03-15)(76歲)
中華民國台灣省台北市
籍貫 廣東省東莞縣
政黨 中國國民黨
  • 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大律師資格
    (1905年)
  • 復旦大學副校長
  • 德國柏林比較法學會會員
  • 海牙國際法庭副法官
    (1923年-1924年)
  • 「國民報」創刊人
    (1901年-)
  • 海牙國際法庭法官
    (1932年4月-1936年1月17日)
  • (南京臨時政府)外交部(第一任)總長
    (1912年1月3日-1912年3月10日)
  • 美國律師公會學報編輯
    (1903年)
  • 華盛頓會議中國代表之一
    (1921年)
  • (北京政府)司法部(第一任)總長
    (1922年-)
  • (北京政府)國務總理
    (1922年9月19日-)
  • (國民政府)司法部(第一任)部長
    (1927年6月24日-1927年)
  • (國民政府)司法院院長
    (1928年10月8日-1931年6月14日)
  • (國民政府)外交部部長
    (1937年3月4日-1941年4月10日)
  • (國民政府)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長
    (1941年4月3日-)
  • (國民政府)行政院(代理)院長
    (1937年4月4日-1937年5月29日)
  • 大理院院長
    (1920年-)
  • 《聯合國憲章》起草人之一
    (1921年4月-)
  • 法律編纂委員會主任委員
  • 廣東獨立協會創辦人
  • 司法院(第一任)院長
    (1948年6月24日-1958年3月15日)
  • 國民政府委員
    (1927年7月-1947年)
  •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廣東省東莞縣選區)
    (1948年3月29日-1958年3月15日)
  • ( 國民政府)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委員
    (1946年)
  • ( 國民政府)建設委員會委員
    (1931年)
  • ( 國民政府)首都建設委員會委員
    (1929年)
  • ( 國民政府)賑災委員會委員
    (1929年)
  • ( 國民政府)外交委員會委員
    (1928年)
  • ( 國民政府)中央法制委員會委員
    (1927年)
  • ( 國民政府)關稅委員會,委員
    (1927年)
  • 柏林比較法學會會員
中央研究院院士
(人文及社會科學組,1948年第1屆)
  • 《憲法芻議》
  • 《譯德國民法》

王寵惠(1881年12月1日-1958年3月15日),字亮疇,男,廣東東莞人,生於香港中華民國政治家外交家法學家

歷任外交總長司法總長國務總理、代理行政院院長、中華民國第一任司法院院長中央研究院第一屆院士等職務。

生平

早年

北洋大學頒發予王寵惠的欽字第一號考憑

他出生於一個基督教牧師家庭,自幼學習英文,是香港聖保羅書院校友。香港大學首位華人教授,病理學家王寵益(1888-1930)是其幼弟。1895年(光緒21年),14歲時入北洋大學堂二等學堂(今天津大學前身)法科預科。1900年(光緒26年)以第一名的成績畢業,獲欽字第一號考憑,為中國第一個獲得國內大學(或專科、大學預科)文憑者。此後他任上海南洋公學教官。

1901年,他留學日本學習法律、政治。在日本,他發起成立國民會,並任《國民報》英文記者,後來他還與馮斯欒鄭貫一馮自由等發起組織廣東獨立協會。1902年他留學美國,1905年於耶魯大學民法學博士,留學美國期間,曾為美國律師公會學報編輯(Co-editor of the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此後他到歐洲研習法學,於英國倫敦中殿律師學院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大律師資格,成為德國柏林比較法學會會員。

1904年(光緒30年),他同訪問美國紐約孫文(孫中山)會面,他協助孫文撰寫了《中國問題的真解決》(The True Solution of Chinese Question)英文稿並發表。翌年,中國同盟會成立,王寵惠加入。1907年,他翻譯的(1896年版)德國民法在倫敦出版,[1]為英文譯本之首,該譯本不僅比曾留學德國的美籍學者Dr. Walter Lowery的譯本更早,其評論亦較佳。[2]浦薛鳳教授評王的譯文「簡潔而更為正式,合於法律條款之體裁,而在選字措詞,更為確切明白,不容曲解誤會。」「句斟字酌,意義明確,氣韻平衡,流利自然。易詞言之,每句每段,不特毫無洋人執筆之牽強痕跡,而且具有能文老手之高雅風格。」[3]

1911年(宣統3年)9月,他歸國,不久辛亥革命爆發,王任上海都督陳其美的顧問。在南京召開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會議中,王作為廣東代表出席,被推舉為會議的副議長。

北京政府時期

1912年(民國元年)1月南京臨時政府成立,他被任命為外交總長。3月,袁世凱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組織第一次唐紹儀內閣,王轉任司法總長。後來唐因同袁對立而辭任,王也隨同辭職。此後,他任孫文創設的鉄路總公司顧問,並任復旦大學副校長,研究憲法。1915年(民國4年),袁世凱稱帝,企圖引誘他支持,被他拒絶。

袁世凱死後,他赴北京。1917年(民國6年),他就任法律編纂會會長。1920年(民國9年)他任大理院院長、北京法官刑法委員會會長、法理委員會會長。1921年(民國10年)10月,他和施肇基顧維鈞作為北京政府全權代表,出席了華盛頓會議

歸國後的同年12月,他任梁士詒內閣司法總長。翌年5月,他和胡適等人在《努力周報》上共同發表《我們的政治主張》一文,說明憲政的實行需要有好人組成政府(「好人政府」)。同年9月,他在直系吳佩孚的支持下署理國務院總理,組成王寵惠內閣,人稱「好人政府」。當時直系內部「津保派」的曹錕同「洛派」的吳佩孚對立激化,王寵惠遭到津保派責難。同年11月,財政總長羅文幹被總統黎元洪命令逮捕,王寵惠內閣上台不久就倒台了。

此後,1923年(民國12年),他任海牙常設國際法院法官。1924年(民國13年),他任孫寶琦內閣司法總長。翌年,他任修訂法律館總裁。後來,中國國民黨北伐機會高漲,他重回國民黨方面,任中國國民黨第二屆中央監察委員(以後,他曾當選中國國民黨第五屆中央監察委員)。

國民黨執政時期

1928年,他任國民政府的首任司法院院長。翌年,他再度當選國際聯盟常設國際法院法官。他留在國內,11月兼任內外債整理委員會委員長。1931年他奉蔣介石之命,制定《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其後,國民黨內蔣介石同胡漢民的對立激化,王寵惠為了迴避,到海牙就任常設國際法院法官。1936年,他辭去法官職務。1936年底,他回國,贊成西安事變和平解決。

1937年1月13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會議補選馬相伯、王寵惠為國民政府委員[4]:5338。3月8日,外交部長王寵惠到部視事,演說稱:「國家之領土與主權必須保其完整,國際關係必須以平等互惠為基礎的原則下」,對日「循和平路線,力謀友誼之增進」[4]:5380。4月1日,中國國民黨中常會決議,准蔣續假兩月,由外交部長王寵惠代理行政院長[4]:5394。4月5日,王寵惠在中國國民黨中央紀念周宣布外交方針稱:「在平等互惠的原則之下,我們誠意的希望與各國增進國際關係。」[4]:53984月6日,行政院代院長王寵惠視事;秘書長翁文灝出國期間,魏道明暫代行政院秘書長[4]:5399。5月15日,英國駐華大使許閣森訪外交部長王寵惠,告知英日會談情形[4]:5426中國抗日戰爭爆發前的在任期間,以橫濱正金銀行兒玉謙次為團長的日本實業家訪問中國,同中國實業家會談。兒玉訪華團歸國後,兒玉謙次向日本外相佐藤尚武提出取消冀東政權並廢止冀東特殊貿易;兒玉訪華團成員大日本製糖社長藤山愛一郎也向任大藏大臣的岳父結城豐太郎轉達了信息。淞滬會戰爆發後的1937年8月14日,王寵惠領導外交部放棄了被揶揄為「不抵抗政策」的對日宥和政策,轉而發表抗日聲明。1941年4月,王寵惠擔任了抗日戰爭期間的國民政府外交舵手;此後,他改任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長。1943年11月,王寵惠隨蔣介石出席開羅會議。1945年,在舊金山召開的《聯合國憲章》制定會議上,王寵惠作為中華民國代表出席。

1946年11月,王寵惠出席制憲國民大會,參與《中華民國憲法》的制訂工作。

1947年3月13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決議組織外交研究委員會,推定委員23人,計有王寵惠、孫科等,旨在研究當前中國外交問題[4]:8311。同年,王寵惠以廣東省第一高票,在家鄉東莞縣當選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

1948年,王寵惠當選中央研究院院士;同年6月,蔣介石提名王寵惠為司法院院長,石志泉為副院長,獲監察院投票同意[5]:55。翌年,國府遷台,他經香港到台灣。 1952年王寵惠先生任東吳大學董事長。

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寵惠堂
圖片來源:Solomon

1958年3月15日,王寵惠在台北病逝,享年78歲(満76歳)。王寵惠安葬於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後山墓園[6]。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行政大樓「寵惠堂」即是紀念王寵惠而得名。

王寵惠墓碑
圖片來源:Outlookxp

著作

  • 謝瀛洲編:《困學齋文存》,中華叢書委員會,1957年。
  • 《憲法芻議》
  • 《譯德國民法》

家庭

第一任妻子楊兆良,生子王大閎;第二任妻子朱學勤。

參考文獻

  1. Wang, Chung Hui (1907). The German Civil Code, Translated and Annotated, with 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and Appendices. London: Stevens and Sons, Ltd.
  2. 浦薛鳳:《憶王寵惠博士及其英譯〈德國民法〉》,台灣《傳記文學》第 38 卷第 3 期, 1981 年 3 月。
  3. 浦薛風:《憶王寵惠博士及其英譯〈德國民法〉》,台灣《傳記文學》第 38 卷第 3 期, 1981 年 3 月。
  4. 4.0 4.1 4.2 4.3 4.4 4.5 4.6 李新總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韓信夫、姜克夫主編 (編). 《中華民國史大事記》. 北京: 中華書局. 2011. ISBN 9787101079982. 
  5. 陳布雷等編著. 《蔣介石先生年表》. 台北: 傳記文學出版社. 1978-06-01. 
  6. 徐明松、倪安宇. 靜默的光 低吟的風 王大閎先生. 遠景出版. 2012-05: 250. ISBN 978-957-39-0824-1 (Chinese (Taiwan)). 

來源

書籍

延伸閱讀

  • 劉寶東:開羅會議上王寵惠為國爭權益,《世紀》2009年03期

參見

中華民國北京政府
前任:
(創設)
司法總長
1912年3月 - 7月
繼任:
王式通
前任:
董康
大理院院長
1920年8月 - 1921年12月
繼任:
董康
前任:
董康
司法總長
1921年12月 - 1922年8月
(1922年4月起董康
6月起羅文幹代理)
繼任:
張耀曾
前任:
黃炎培
教育総長(署理)
1922年8月 - 9月
繼任:
湯爾和
前任:
顏惠慶
代理國務總理
1922年7月31日 - 8月5日
繼任:
唐紹儀
前任:
唐紹儀
臨時國務總理
1922年9月19日 - 11月29日
繼任:
汪大燮
前任:
程克
司法總長
1924年1月 - 9月
繼任:
張國淦
前任:
黃郛
教育總長(未就任)
1926年5月 - 6月
繼任:
任可澄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前任:
(創設)
司法部部長
1927年7月 - 1928年3月
魏道明代理)
繼任:
蔡元培
前任:
(創設)
司法院院長
1928年11月 - 1931年12月
繼任:
伍朝樞
前任:
張群
外交部部長
1937年3月4日 - 1941年4月10日
繼任:
郭泰祺
前任:
(創設)
國民大會代表(廣東東莞選區)
1948年3月24日 - 1958年3月15日
繼任:
李揚敬
前任:
居正
司法院院長
1948年6月24日 - 1958年3月15日
繼任:
謝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