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部门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一般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将政府采购活动纳入日常审计范围;监察机关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将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作为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重要内容。
主要职责《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一般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考虑到财政部门具备相应的职能和监督管理条件。
第一, 是政府赋予的职能。在1998年机构改革中,国务院赋予了财政部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确立了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地位。
第二, 是财政部门应有的职能。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制度。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支出,可以说没有财政支出就没有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行为是财政支出由货币形态向实物形态的转变过程,因此,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管理职能由预算分配延伸到支出使用过程,由货币形态延伸到实物和其他形态,通过采购资金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通过采购行为的规范促进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政府采购与财政支出管理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不可分割,不可替代,是财政部门的内在职能。
第三, 其他部门不能替代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职能。政府采购是对采购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编制采购预算,选择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拨付采购资金等,其中的预算编制、采购资金拨付等事务是财政部门的职能,其他部门不可替代。
第四, 财政部门具有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手段。其中,最有力的手段是采购资金的支付。采购单位不按本法规定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可以拒绝支付采购资金,从而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全面、规范地开展。[1]
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当地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科局,由原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一同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以归同级人民政府监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指导。市场关监 督管理局主要的职责就是维持市场秩序。处理一些违法经营的事件。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督管理局有以下责任:
1、市场主体登记: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年报、变更、注销等事项。
2、市场秩序监管:负责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等方面的安全许可和监察,防范特种设备事故。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产品质量法》的组织、实施部门。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指县级以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部门。
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在本行业内进行产品质量方面的行业监督和生产经营性管理工作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8条。
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是政府食品安全管理相关部门,主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部门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环境保护部等机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的下属单位。
法律依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
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
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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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解读】——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