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管理部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監督管理部門,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一般為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是政府採購監管機構,對整個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加強對政府採購的審計監督,將政府採購活動納入日常審計範圍;監察機關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將採購單位、集中採購機構和監管機構執行政府採購政策情況作為考核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規定的重要內容。
主要職責《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採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一般為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將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為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考慮到財政部門具備相應的職能和監督管理條件。
第一, 是政府賦予的職能。在1998年機構改革中,國務院賦予了財政部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的職能,確立了財政部門為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地位。
第二, 是財政部門應有的職能。政府採購是財政支出管理的一項制度。政府採購資金主要來源於財政支出,可以說沒有財政支出就沒有政府採購行為。政府採購行為是財政支出由貨幣形態向實物形態的轉變過程,因此,實行政府採購制度是財政管理職能由預算分配延伸到支出使用過程,由貨幣形態延伸到實物和其他形態,通過採購資金的管理規範採購行為,通過採購行為的規範促進採購資金的管理,提高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政府採購與財政支出管理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不可分割,不可替代,是財政部門的內在職能。
第三, 其他部門不能替代財政部門在政府採購管理方面的職能。政府採購是對採購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包括編制採購預算,選擇採購方式,執行採購程序,撥付採購資金等,其中的預算編制、採購資金撥付等事務是財政部門的職能,其他部門不可替代。
第四, 財政部門具有推動政府採購工作的手段。其中,最有力的手段是採購資金的支付。採購單位不按本法規定開展採購活動,財政部門可以拒絕支付採購資金,從而促進政府採購工作全面、規範地開展。[1]
市場監督管理局是當地人民政府的一個職能科局,由原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督局一同合併為市場監督管理局。所以歸同級人民政府監管,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指導。市場關監 督管理局主要的職責就是維持市場秩序。處理一些違法經營的事件。保證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市場監督管理局有以下責任:
1、市場主體登記:負責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年報、變更、註銷等事項。
2、市場秩序監管:負責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3、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負責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等方面的安全許可和監察,防範特種設備事故。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是我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全國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是《產品質量法》的組織、實施部門。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是指縣級以上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是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部門。
此外,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在本行業內進行產品質量方面的行業監督和生產經營性管理工作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8條。
食品安全管理的主體是政府食品安全管理相關部門,主要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其他部門包括、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商務部、環境保護部等機關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
第二十七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市場監督管理局屬於哪個部門管理?
法律分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是國務院的下屬單位。
法律依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 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職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商務部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等職責整合,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同時,組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
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
保留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承擔。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職責劃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牌子。
不再保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視頻
【崗位解讀】——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