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行政 |
中文名称;行政 外文名称;administrative 拼音;xíng zhèng 释义;单位、机构 来源;当代汉语词典 解释;行使管理职权的活动 |
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之外的执行职能。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1]
引证解释
1. 执掌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
《孟子·梁惠王上》:“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史记·殷本纪》:“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三年,伊尹摄行政当国,以朝诸侯。”《史记·周本纪》:“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 清 侯方域 《于谦论》:“呜呼!不思其得君行政之何若,而欲以名位形迹之际,自解免于后,亦惑矣。”。《河南通志·睢县采访稿》:“今睢县行政公署为清之洛学书院,然本明袁尚书可立故宅也。”柳亚子 《胡寄尘诗序》:“王荆公得君行政,有志三代。”
2. 指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浩然 《艳阳天》第八六章:“马之悦急了:‘焦淑红,你当团支部书记的,总得有点组织观念吧?你说说,咱们俩谁是这里的行政领导?’”
基本含义
“行政”
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 ,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首先,它属于国家的范围,即属于公务,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任务。其次,也不是一切国家权力都是行政权利,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 。它有别于议会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权;第三,行政权属于“执行权”,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去行使国家职能从而实施的法律的行为。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于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
①政治学指三权分立中与立法、司法相区别的政府部门,即国家意志的执行部门以及它的活动和职能。②行政管理学,通常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的管理活动。通称行政管理,简称“行政”。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运用组织、领导、计划、人事、协调、监督、财务等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社会主义国家一般不采用三权分立而实行议行合一制,行政范围比采用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国家远为广泛,涉及整个政治体系的全部管理活动。
- 来源:中国百科大辞典
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律。行政的涵义是行政法的基础。在行政法上,行政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而不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二者区别在于:其一,性质不同。公共行政具有公共性质,一般行政具有个别或局部的非公共性质。其二,目的不同。公共行政的目的在于谋求公共利益,维持公共秩序;一般行政的目的是为了个别或局部的利益。其三,手段不同。公共行政具有许多特权,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一般行政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只能采取合同的方式。因而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2)行政是行政机关的活动。从形式上看,行政限定于行政机关的活动。法律对于国家的活动按其表现机关的不同,规定不同的法律制度。行政法上的行政只能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3) 行政的实质在于组织管理国家事务,而非立法机关的制定法律,也非司法机关的裁决案件,这是从实质上对行政的界定。组织管理活动直接影响公民的权益,因而需要法律规范,并适用不同于其他活动的法律规则。
- 来源:法学大辞典
行政管理
管理是伴随人类社会产生而出现的一种活动。国家产生以后,国家政务逐渐从混沌的社会事务中分离出来,并逐渐出现了以国家政务管理为主要职责的专门机构和集团。但在国家的政务管理以外,还有多种多样的管理领域以及由此形成的各各不同的管理主体和管理行为。行政与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
行政管理是面向社会、服务大众的管理活动。这种管理活动首先和主要地是由在任何社会中都是最大和最具权威性的公共组织——政府来承担和完成的。从这一意义上说,行政管理就是政府管理,行政管理学是研究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
广义的行政管理是政府行政组织、非政府的公共组织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提供。
一家公司的行政事务管理制度是公司管理制度的缩影它可以折射出这家公司的管理是否科学是否正确换言之如果连行政管理制度都制定不好别的管理制度也就可想而知了行政事务管理的内容十分庞杂。主要包括:
一 公司印信管理规定
二 总台值班管理制度
三 机密电脑室管理规定
四 计算机管理制度
五 档案管理制度
六 公司网络使用管理制度
七 公司电子邮件使用管理条例
八 公司来宾参观接待规定
九 公司图书管理办法
十 公司保险库管理办法
十一 公司保密制度
十二 员工出差管理规定
十三 保密制度
十四 办公环境管理准则
十五 日常行为规范
十六 奖惩制度
会议制度
每个公司都不可避免地要举行各种各样的会议,因为会议是企业处理重要事务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有效进行信息沟通协调各方面关系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公司会议管理制度的目的正在于此现代公司会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这些:
一企业会议管理制度
二会议管理要领
三公司会议程序与规范
四部门经理会议规程
五会议工作细节审核项目及内容
六提案管理规定
七提案制度实施条例
八会议提案改善方案
九提案建议效益奖的管理办法
十员工建议改善条例
相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国发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的任务,按照200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分层次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供科学依据”的要求,现就做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思想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在坚持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基础上,前瞻性、全局性地谋划好未来全国人口和经济的基本格局,引导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二)主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引导人口与经济在国土空间合理、均衡分布,逐步实现不同区域和城乡人民都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坚持集约开发,引导产业相对集聚发展,人口相对集中居住,形成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其他城镇点状分布的城镇化格局,提高土地、水、气候等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尊重自然,开发必须以保护好自然生态为前提,发展必须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确保生态安全,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坚持城乡统筹,防止城镇化地区对农村地区的过度侵蚀,同时,也为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提供必要的空间;坚持陆海统筹,强化海洋意识,充分考虑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做到陆地开发与海洋开发相协调。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妥善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处理好开发与发展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发展必须建立在科学合理、有序适度开发的基础上。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阶段,编制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在大规模开发过程中,既明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区域,又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划定限制、禁止开发区域,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政府对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设计和总体布局,体现了国家战略意图,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区域政策,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定位。
三是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从全局利益出发,谋求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最大化,要做到局部服从全局,全局兼顾局部。
四是处理好主体功能与其他功能的关系。主体功能区要突出主要功能和主导作用,同时不排斥其他辅助或附属功能。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的主体功能是集聚经济和人口,但其中也要有生态区、农业区、旅游休闲区等;限制开发区域的主体功能是保护生态环境,但在生态和资源环境可承受的范围内也可以发展特色产业,适度开发矿产资源。
五是处理好行政区与主体功能区的关系。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需要打破行政区界限,改变完全按行政区制定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的方法,同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也需要依托一定层级的行政区。
六是处理好各类主体功能区之间的关系。各类主体功能区之间要分工协作,相互促进。优化开发区域要通过向重点开发区域转移产业,减轻人口、资源大规模跨区域流动和生态环境的压力;重点开发区域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增强承接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超载人口的能力;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要通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生态环境承载能力,逐步成为全国或区域性的生态屏障和自然文化保护区域。
七是处理好保持稳定与动态调整的关系。主体功能区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禁止开发区域要严格依法保护;限制开发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逐步扩大范围;重点开发区域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变化,适时调整为优化开发区域。
主要任务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组成,分国家和省级两个层次编制。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会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编制,规划期至2020年,并通过中期评估实行滚动调整;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规划期至2020年。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分析评价国土空间的基础上,确定各级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开发方向、管制原则、区域政策等。
(一)分析评价。
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首先要对国土空间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科学确定指标体系,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等空间分析技术和手段,对全国或本地区的所有国土空间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作为确定主体功能区的基本依据。分析评价采用全国统一的指标体系,统筹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即在自然生态环境不受危害并维系良好生态系统的前提下,特定区域的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所能承载的经济规模和人口规模。主要包括:水、土地等资源的丰裕程度,水和大气等的环境容量,水土流失和沙漠化等的生态敏感性,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等的生态重要性,地质、地震、气候、风暴潮等自然灾害频发程度等。
二是现有开发密度。主要指特定区域工业化、城镇化的程度,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开发强度等。
三是发展潜力。即基于一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特定区域的潜在发展能力,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基础、科技教育水平、区位条件、历史和民族等地缘因素,以及国家和地区的战略取向等。
(二)确定主体功能区。
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人口居住、交通和产业发展等对空间需求的预测以及对未来国土空间变动趋势的分析,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
确定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后,要根据各个主体功能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明确各个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管制原则等。
国家层面的四类主体功能区不覆盖全部国土,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禁止开发区域按照法定范围或自然边界确定;要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总体要求,阐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指导方针、主要目标、开发战略等,明确确定省级主体功能区的主要原则,以及市、县级行政区在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中的主要职责。
编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将行政区国家层面的主体功能区确定为相同类型的区域,保证数量、位置和范围的一致性。对行政区国家主体功能区以外的国土空间,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省级主体功能区,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原则上要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位于省级行政区边界、均质性较强的区域应确定为同一类型的主体功能区;沿海省区陆地主体功能区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要相互衔接,主体功能定位要相互协调;对重点开发区域要区分、中期和远期的开发时序;矿产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的区域,可以适度开发矿产资源,但原则上应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依法设立的省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域要确定为禁止开发区域。
(三)完善区域政策。
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现主体功能区定位,关键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主要有:
1. 财政政策。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完善中央和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增加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
2. 投资政策。逐步实行按主体功能区与领域相结合的投资政策,政府投资重点支持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支持重点开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
3. 产业政策。按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研究提出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产业指导目录及措施,引导优化开发区域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结构层次和竞争力;引导重点开发区域加强产业配套能力建设,增强吸纳产业转移和自主创新能力;引导限制开发区域发展特色产业,限制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扩张。
4. 土地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区的有关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确保18亿亩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对优化开发区域实行更严格的建设用地增量控制,适当扩大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用地供给,严格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土地用途管制,严禁改变生态用地用途。
5. 人口管理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控人口总量,引导人口有序流动,逐步形成人口与资金等生产要素同向流动的机制。鼓励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吸纳外来人口定居落户;引导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逐步自愿平稳有序转移,缓解人与自然关系紧张的状况。
6. 环境保护政策。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环境承载能力,提出分类管理的环境保护政策。优化开发区域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和环保标准,大幅度减少污染排放;重点开发区域要保持环境承载能力,做到增产减污;限制开发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法严格保护。
7. 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针对主体功能区不同定位,实行不同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政绩考核办法。优化开发区域要强化经济结构、资源消耗、自主创新等的评价,弱化经济增长的评价;重点开发区域要对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以及相关领域的自主创新等实行综合评价;限制开发区域要突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的评价,弱化经济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评价;禁止开发区域主要评价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工作要求
(一)确保工作进度。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2007年9月形成初稿,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地区、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意见,经“十一五”规划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并做修改完善后,于12月报国务院审议。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2007年全面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对国土空间进行专题研究和综合评价;2008年6月,形成规划初稿,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邻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进行衔接;2008年9月,根据衔接意见修改形成的规划,再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衔接;2008年11月,根据衔接意见形成规划送审稿,与专家论证报告一起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审议。
(二)加强组织领导。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一项开创性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力支持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务院赋予的职责,积极指导并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抓紧组建本地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中的组织协调。
(三)改进工作方式。要广泛动员多学科力量,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不断深化对主体功能区理论和技术路线的研究,科学确定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细化完善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编制各项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规划的咨询、论证和评估等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扩大公众参与,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四)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要选配知识结构好、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人员,组建得力的规划编制队伍,加强培训,提高规划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为做好规划编制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为规划编制安排必要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综上所述,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和运用国家法定的权力,为实现国家的社会目标和统治阶级的利益,对国家和社会事务所进行的一系列组织和管理活动。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