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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审计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拟订市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
1.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2.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
3.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5.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6.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7.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8.有关社会保障基金[2]、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和社区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各区共同领导区审计部门。依法领导和监督全市审计部门的业务,组织全市审计部门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审定区审计部门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审核上报区审计部门审计项目计划。监督检查全市审计部门的审计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审计部门违反国家、省、市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
(十)负责对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安全设施资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涉及安全管理项目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二)推动建立分类科学、权责一致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机制。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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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
- ↑ 傻傻分不清: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一样吗? ,搜狐,2016-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