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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市政府主管民族事务的政府工作部门,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1]

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2],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事宜的调查研究,提出全市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务管理的政策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事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协调全市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范和依法制止、打击邪教组织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

(四)研究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拟定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负责少数民族专项贷款和专项资金项目的筛选、分配、管理和使用;负责调查研究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民族地区扶贫事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有关工作。

(五)配合上级民委及有关部门,组织对市少数民族群众权益状况、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

(六)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在国家、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研究全市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工作。

(七)管理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负责蒙古语文市面用文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在教育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全市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九)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指导旗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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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鄂尔多斯市简介 ,鄂尔多斯政府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201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