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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爾多斯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是市政府主管民族事務的政府工作部門,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1]

工作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2],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事宜的調查研究,提出全市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市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事務管理的政策規定,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政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事宜,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事項;參與協調全市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三)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教職人員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範和依法制止、打擊邪教組織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制度相適應。

(四)研究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協助有關部門擬定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負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負責少數民族專項貸款和專項資金項目的篩選、分配、管理和使用;負責調查研究農村、牧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有關部門搞好民族地區扶貧事宜;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等有關工作。

(五)配合上級民委及有關部門,組織對市少數民族群眾權益狀況、少數民族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的調查研究。

(六)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在國家、自治區有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研究全市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工作。

(七)管理全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發展、搶救、保護、傳承工作,負責蒙古語文市面用文管理、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報刊、廣播影視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在教育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全市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九)對政府系統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指導旗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

(十)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民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鄂爾多斯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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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鄂爾多斯市簡介 ,鄂爾多斯政府網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廈門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201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