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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地位公约》(法语:Convention relative au statut des réfugiés; 英语: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于1951年7月28日通过,并于1954年4月22日正式生效[1]。难民地位公约和有关难民地位的议定书是国际难民保护的两项核心规范。该公约定义了难民、难民的资格及权利、以及提供难民庇护的国家所应负责任的一项国际公约。公约亦载明难民的消极资格(如战争罪犯不属难民)。此外,为协助受母国压迫者、难民、无国籍者寻求庇护的必要,只要持有依据该公约签发之旅行文件,即可免签证(visa-free)旅行迁徙。自2000年12月起,联合国决议以每年6月20日为世界难民日。

历史

《难民地位公约》[2]于1951年7月28日经联合国会议批准,并于1954年4月22日正式生效。本公约在日内瓦批准,因此常被称“日内瓦公约”,但并非规范战争时期行为的《日内瓦公约》。此公约原始目的仅在处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地区的难民保护,而不适用于1951年1月1日以后的难民,亦不适用欧洲地区外的难民。

1966年议定书扩及全球范围

不过,鉴于难民已扩大为全球共同面临的议题,因此联合国在1966年11月18日通过有关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取消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将原公约保护扩大至全球范围,议定书于1967年10月4日正式生效,适用至今。

难民的定义

依据此公约第一条第1项第乙款,无论请求庇护者具有国籍、或无国籍都适用,难民的定义是:“具有正当理由而畏惧,会因为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或政治见解的原因受到迫害,因而居留在其本国之外,由于其畏惧,不愿接受其本国保护的任何人。”

依据公约定义,主要限于遭到“人为政治迫害”的“政治难民”(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政治见解)。因此,此公约庇护对象尚未包括因为天灾、战争或其他经济社会因素的“战争难民”或“经济灾民/流民”,例如为了寻求更好经济生活的偷渡犯。由于其他类型的难民,并未受《难民地位公约》的保护,但持续发生的现实,业已成为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的新课题。

难民的权利

公约缔约国有义务保障难民的法律上地位、司法地位、提供身份证件、接受正当法律程序审判的权利、财产权、有偿工作权、结社权利、迁徙自由,福利救助例如:居住权、(与缔约国本国人民同等之)公共救济与援助、房屋优遇。

缔约国

丹麦是第一个批准此公约的国家[3](1952年12月4日)。截至2011年6月已有148个国家签署了1951年公约或1967年议定书,最新批准的第148国是南太平洋岛国诺鲁。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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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