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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民地位公約》(法語:Convention relative au statut des réfugiés; 英語: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於1951年7月28日通過,並於1954年4月22日正式生效[1]。難民地位公約和有關難民地位的議定書是國際難民保護的兩項核心規範。該公約定義了難民、難民的資格及權利、以及提供難民庇護的國家所應負責任的一項國際公約。公約亦載明難民的消極資格(如戰爭罪犯不屬難民)。此外,為協助受母國壓迫者、難民、無國籍者尋求庇護的必要,只要持有依據該公約簽發之旅行文件,即可免簽證(visa-free)旅行遷徙。自2000年12月起,聯合國決議以每年6月20日為世界難民日。

歷史

《難民地位公約》[2]於1951年7月28日經聯合國會議批准,並於1954年4月22日正式生效。本公約在日內瓦批准,因此常被稱「日內瓦公約」,但並非規範戰爭時期行為的《日內瓦公約》。此公約原始目的僅在處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歐洲地區的難民保護,而不適用於1951年1月1日以後的難民,亦不適用歐洲地區外的難民。

1966年議定書擴及全球範圍

不過,鑑於難民已擴大為全球共同面臨的議題,因此聯合國在1966年11月18日通過有關難民地位的議定書,取消了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將原公約保護擴大至全球範圍,議定書於1967年10月4日正式生效,適用至今。

難民的定義

依據此公約第一條第1項第乙款,無論請求庇護者具有國籍、或無國籍都適用,難民的定義是:「具有正當理由而畏懼,會因為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份或政治見解的原因受到迫害,因而居留在其本國之外,由於其畏懼,不願接受其本國保護的任何人。」

依據公約定義,主要限於遭到「人為政治迫害」的「政治難民」(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份、政治見解)。因此,此公約庇護對象尚未包括因為天災、戰爭或其他經濟社會因素的「戰爭難民」或「經濟災民/流民」,例如為了尋求更好經濟生活的偷渡犯。由於其他類型的難民,並未受《難民地位公約》的保護,但持續發生的現實,業已成為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的新課題。

難民的權利

公約締約國有義務保障難民的法律上地位、司法地位、提供身份證件、接受正當法律程序審判的權利、財產權、有償工作權、結社權利、遷徙自由,福利救助例如:居住權、(與締約國本國人民同等之)公共救濟與援助、房屋優遇。

締約國

丹麥是第一個批准此公約的國家[3](1952年12月4日)。截至2011年6月已有148個國家簽署了1951年公約或1967年議定書,最新批准的第148國是南太平洋島國諾魯。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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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