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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Qingha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是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青海省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实行省长负责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每届任期五年[1]

历史沿革

1949年9月26日,青海省人民军政委员会即在西宁成立;

1950年1月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成立;

1955年1月,改为青海省人民委员会;

1967年8月,改为青海省革命委员会。

1979年8月,青海省革命委员会撤销,恢复为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全省机构改革工作部署会召开。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建军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青海省机构改革方案,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完成我省机构改革任务。省委副书记、省长刘宁宣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及《方案》内容。

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五十九条:青海省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2],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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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领导介绍,青海省人民政府网,2020-09-27
  2. 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道客巴巴, 201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