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是中国疾人联合会地方组织,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经全省残疾人代表大会选举,并经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残疾人事业团体,具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1];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省残联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联系,业务上接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口指导,在政府计划中单列户头,与省政府各部门和全省各州(地、市)建立业务关系。
主要职责
(一)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三)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协助政府研究提出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规章、规划及措施,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五)开展残疾人康复、特殊用品用具供应、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康复项目,开展残疾预防、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六)协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残疾人教育工作,承办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2]和成人教育,提高残疾人科学文化素质。
(七)指导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协助政府负责农牧区残疾人康复扶贫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指导管理残疾人劳动服务(福利)企业。
(八)协同司法部门做好残疾人法制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维护残疾人合法权利。
(九)协助城建、规划等部门做好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组织实施与督促检查,创造文明的无障碍生活环境。
(十)协助宣传、文化、体育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残疾人的宣传、文化、体育活动。
(十一)承担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
(十二)负责对各类残疾人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残疾人事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工作职责,省残联机关内设6个部门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处)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负责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省残联党组、理事会召开的各类会议的组织安排和议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信息、统计、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管理残疾人福利基金、编制资金募集和使用计划;承担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维权部
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有关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规、规章草案,配合有关方面对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督促;协助处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残疾人的议案、提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普法宣传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负责残疾人的来信来访工作,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
(三)组织联络部
负责残疾人组织自身建设;协助州(地、市)党委管理残联领导班子;负责全省残联系统干部的培训;调查残疾人状况,管理和发放残疾人证;联络、教育、培养、表彰残疾人;指导基层残联建设和社区残疾人工作,组织开展助残活动;指导基层残联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承担省残联评议委员会和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康复部(青海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指导和协调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残疾人用品用具市场的培育和监督;推广科技成果在康复领域的应用;开展残疾预防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协会工作,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康复人才培训。
(五)教育就业部
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教育工作计划;促进残疾人教育,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负责盲文、手语、盲人电脑的推广;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划和计划,指导残疾人组织兴办福利企业,帮助残疾人就业;负责残疾人劳动服务网络的建设与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全省残疾人康复扶贫;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六)宣传文体部
组织制定并实施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和文体工作计划,宣传国家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协助有关部门为残疾人提供特需读物和精神文化产品;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承担“青海省残疾人体育协会”和“青海省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的日常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七)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领导机关工、青、妇工作。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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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搜狐,2021-12-20
- ↑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解读:健全特殊教育体系,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搜狐,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