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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12月31日发布的部门规章[1],涉及高等学校境外办学的范围、条件、审批程序等内容。依《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废止。

发布信息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9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分内容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是指高等学校独立或者与境外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为所在国家(地区)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在境外举办以境外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学位教育或者非学历[2]高等教育

第三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坚持积极探索,稳步发展,量力而行,保证质量,规范管理,依法办学的方针。

第四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符合中国的相关规定,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取得相应的合法资格,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优先举办具有中国高等教育比较优势或者特色的学科,并充分考虑所在国家(地区)的需求及发展特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在更为广泛的学科领域开展境外办学活动。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授予中国学历、学位的,其专业设置、学制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切实维护中国高等教育的质量标准和信誉。

第六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审批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教育部备案。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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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