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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英文譯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Sci-Tech Enterprises,縮寫:CAPPSE。

本團體是由科技型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及科技管理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1]

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英文譯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Sci-Tech Enterprises,縮寫:CAPPSE。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科技型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及科技管理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團結廣大會員以及社會各界人士,加快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主動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着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造經濟發展新引擎,更快更好地促進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促進地方經濟和區域經濟的快速發展,努力發揮促進會在政府與企事業單位、政府與公眾之間的紐帶和橋樑的作用,努力把促進會建設成為「貫徹政府意圖,維護民營權益,服務會員單位」的中介機構和自律性組織。

本團體遵守國家憲法[2]、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科學技術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國家科技和產業發展政策,研究和探索民營企業科技進步、創新、發展的新思路和運行機制,促進我國民營科技創新體系的形成和發展;

(二)整合資源,搭建平台,為民營企業科技研發活動提供政策諮詢、合作交流、科技創新、人力資源、市場、銷售、知識產權、法律等服務;

(三)依照有關規定,舉辦交流會、報告會、論壇、培訓等,促進產學研合作,推動民營企業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

(四)積極建立與政府部門的溝通渠道,努力將民營企業科技研發活動納入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技術創新體系,推動民營企業積極參與軍民融合項目;

(五)經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為科技型民營企業提供技術成果的評價、評估等服務;

(六)經政府部門批准,表彰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在促進民營科技發展工作中、在為國家社會積極奉獻的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會員;

(七)開展國際合作和交流活動,組織舉辦國內外學術會議、考察、展覽等活動,幫助科技型民營企業走向國際市場;

(八)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組織編寫相關科技發展報告、出版資料等;

(九)完成政府部門委託交辦的工作,承接政府購買的公共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中小企業以及相關的科技服務機構。

個人會員:從事科技管理方面的專家學者和民營科技企業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團體統一印製、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相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協會全面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