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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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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名 |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網站 |
www |
臨時立法會(英語: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又稱臨立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成立之前的立法機關,任期由1997年1月25日至1998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滿彭定康政改方案,故放棄末屆立法局議員全數過渡成為特區首屆立法會議員的「直通車」協議,並單方面成立臨時立法會[1]。根據港英當時法例,此會是非法組織,所以他們在深圳開會。
魯平憶述:「既然沒有「直通車」,就得成立臨時立法會。但港英政府認為臨時立法會是非法的,採取了抵制的態度。他們不准臨時立法會在香港開會,我們就在深圳開[2]。」
然而,根據正式紀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向英國保證香港回歸前不會有兩個立法機關在英屬香港平行運作Template:Why[3],因此臨時立法會才會在1997年7月1日前在廣東省深圳市舉行會議,直至當日子夜才移師香港。
目錄
背景
香港最後一任總督彭定康1992年上任後,首份《施政報告》即單方面推出政改方案,建議1995年的最後一屆立法局選舉中,大幅增加直選議席和新增九個近乎普選的功能組別(即「新九組」),此舉彭定康認為並非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亦沒有違反《基本法》,但有消息透露[誰?]與中英兩國外長交換的幾封信件有衝突。
中共對此非常不滿,認為違反《中英聯合聲明》,違反《基本法》,違反兩國外長交換的幾封信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魯平斥責彭定康是「香港歷史上的『千古罪人』」,並宣佈放棄「直通車」(即原來英中雙方協議,最後一屆立法局議員可全數過渡為特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決定另立議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之下成立預備工作委員會,同時在第一屆立法會成立前以臨時立法會作為立法會的替代,用以通過特區成立時「必不可少」之法律。
由1996年12月21日選舉臨立會議員至香港主權移交前,魯平說,「因為港府認為臨時立法會是非法的」[2],所以主權移交前臨時立法會在深圳開會[4],不少立法局議員身兼臨立會議員,故需要港深兩邊走。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港英時期立法局最後一屆立法局議員全部被取消議員資格。而臨時立法會順利過渡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從深圳正式轉移到香港的立法會大樓繼續運作,直至第一屆立法會選舉完成為止。
難以在英屬香港運作的原因
若臨時立法會在1997年7月1日前在香港運作,則很可能出現某些情況,使香港最高法院認為臨時立法會的行動,與香港立法局所進行的合法行動相若,足以構成侵奪立法局權力的行為,從而根據《最高法院條例》第21J條發出禁制令。但這並不表示臨時立法會每一項行動均是侵奪公職的行為,法院在研究有關案件時,會考慮臨時立法會有關行動對當時香港狀況造成的整體影響。[5]
終審法院裁決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規定第一屆立法會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該決定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根據該決定規定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認為,由籌備委員會籌組臨時立法會是在《決定》的範圍內,所以也符合《基本法》。該決定第二段賦予委員會的權力範圍廣闊,足以令委員會有權成立臨時立法會。臨時立法會的職能有限,而運作的時間亦有限。臨時立法會只是暫時性的機構,是填補根據《基本法》及《決定》第6段的第一部分成立第一屆立法會之前出現的立法真空。
臨時立法會並不是根據《基本法》及《決定》第6段的第一部分所產生的第一屆立法會,成立臨時立法會的目的完全為了使第一屆立法會得以產生。因此,臨時立法會的成立與《基本法》是相符的。臨時立法會制訂的選舉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這些選舉法使第一屆立法會可在1998年7月前依據《辦法》產生。[6]
產生辦法
臨時立法會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的全體委員以全票制(每人最多可投60票)選出60名議員。
合法性
臨時立法會的成立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有充分的法律依據。1990年4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授權籌委會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規定「原香港最後一屆立法局的組成如符合本決定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其議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並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條件者,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確認,即可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也就是說,籌委會有權決策、監督、執行包括建立香港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和維護平穩過渡的所有事宜;如果港英最後一屆立法局不符合全國人大的決定,其議員無法「過渡」,則籌委會有權對特區第一屆立法機關的建立另作安排。
主權移交後,臨時立法會的合法性迅即在馬維騉案(CAQL0001/1997)中被挑戰。被告馬維騉被控普通法下的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告律師辯稱普通法已不適用於香港,因為人大沒有依足正式程序將港英過去的法律移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又稱基本法並沒有自動轉移普通法的效力。被告律師又稱,臨立會通過的《香港回歸條例》雖然有轉移普通法,但臨立會是非法組織,並沒有權力通過法例,因此《香港回歸條例》應宣布無效。
高等法院上訴庭一致裁定臨時立法會乃合法組織,其通過的法例有效。
臨時立法會的合法性其後再次在吳嘉玲案中被挑戰。終審法院一致裁定臨時立法會是合法組織,其通過的法例有效。
議員名單
臨時立法會主席
姓名 | 生卒 | 主席任期 | 選舉對手 | 離任原因 |
---|---|---|---|---|
范徐麗泰 | 1945年9月20日- | 1997年1月25日-1998年6月30日 | 黃宏發 | 任期屆滿,成功連任主席 |
臨時立法會議員
以下列出所有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的人士,次序按姓名筆劃排列。因選舉時間的關係,臨時立法會於1998年4月8日會期結束後,第一屆立法會於1998年7月1日方正式成立,但仍視為連續任期。共有61人曾就任臨時立法會議員。當時香港最後一屆立法局60名議員均在1995年選出,其中33人(過半數)參加了臨時立法會。臨時立法會中另有7人曾在1995年前任職香港立法局議員,故臨時立法會成立時過半數議員為香港立法局在職議員,擁有香港立法局議員經驗的則達到三分之二。
姓名 | 生卒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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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徐麗泰^ | 1945年9月20日-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成功連任 |
王紹爾#-民建聯 | 1953年7月4日- | 任期屆滿,於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組別角逐連任失敗 |
田北俊-自由黨 | 1947年1月8日- | 任期屆滿,於商界(第一)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朱幼麟-民建聯 | 1944年3月5日-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成功連任 |
何世柱# | 1937年6月6日-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成功連任 |
何承天-自由黨 | 1938年12月12日- | 任期屆滿,於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何鍾泰# | 1939年3月23日- | 任期屆滿,於工程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吳亮星# | 1949年7月11日-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成功連任 |
吳清輝# | 1939年11月20日-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成功連任 |
李家祥 | 1953年5月23日- | 任期屆滿,於會計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李國寶 | 1939年3月13日- | 任期屆滿,於金融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李啟明-港九勞工社團聯會 | 1937年10月11日- | 任期屆滿,於勞工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李鵬飛-自由黨 | 1940年4月24日- | 任期屆滿,於新界東地方選區角逐連任失敗 |
杜葉錫恩^ | 1913年6月2日-2015年12月8日 | 任期屆滿,沒有角逐連任 |
周梁淑怡-自由黨 | 1945年1月25日- | 任期屆滿,於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林貝聿嘉^ | 1928年5月2日-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角逐連任失敗 |
胡經昌# | 1951年8月23日- | 任期屆滿,於金融服務界功能組別角逐連任失敗 |
倪少傑 | 1924年11月14日- | 任期屆滿,於工業界(第二)功能組別角逐連任失敗 |
唐英年-自由黨 | 1952年9月6日- | 任期屆滿,沒有角逐連任 |
夏佳理-自由黨 | 1939年1月2日- | 任期屆滿,於地產及建造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袁武# | 1941年11月18日- | 任期屆滿,於航運交通界功能組別角逐連任失敗 |
馬逢國# | 1955年7月2日-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成功連任 |
張漢忠 (香港)-民建聯 | 1958年5月25日- | 任期屆滿,於新界東地方選區角逐連任失敗 |
曹王敏賢#-民建聯 | 1944年10月13日- | 任期屆滿,沒有角逐連任 |
梁振英# | 1954年8月12日- | 任期屆滿,沒有角逐連任 |
梁智鴻 | 1939年4月23日- | 任期屆滿,於醫學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梁劉柔芬#-自由黨 | 1945年10月9日- | 任期屆滿,於紡織及製衣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莫應帆-民協 | 1951年1月15日- | 任期屆滿,於市政局功能組別角逐連任失敗 |
許賢發^ | 1936年4月28日-2016年12月7日 | 任期屆滿,沒有角逐連任 |
陳財喜# | 1956年1月15日- | 任期屆滿,於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組別角逐連任失敗 |
陳婉嫺工聯會 | 1946年11月15日- | 任期屆滿,於九龍東地方選區成功連任 |
陳榮燦民建聯 | 1935年7月7日- | 任期屆滿,於勞工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陳鑑林民建聯 | 1949年1月22日-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成功連任 |
曾鈺成#民建聯 | 1947年5月17日- | 任期屆滿,於九龍西地方選區成功連任 |
程介南#民建聯 | 1950年5月29日- | 任期屆滿,於香港島地方選區成功連任 |
馮檢基-民協 | 1953年3月17日- | 任期屆滿,於九龍西地方選區角逐連任失敗 |
黃宏發 | 1943年12月11日- | 任期屆滿,於新界東地方選區成功連任 |
黃宜弘 | 1938年12月23日- | 任期屆滿,於商界(第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黃英豪# | 1963年2月23日- | 任期屆滿,沒有角逐連任 |
楊孝華-自由黨 | 1948年3月30日- | 任期屆滿,於旅遊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楊釗# | 1947年2月-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角逐連任失敗 |
楊耀忠#-民建聯 | 1951年11月7日-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成功連任 |
葉國謙-民建聯 | 1951年11月8日- | 任期屆滿,於香港島地方選區角逐連任失敗 |
詹培忠 | 1946年9月24日- | 任期屆滿,於金融服務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廖成利-民協 | 1958年10月8日- | 任期屆滿,於九龍西地方選區角逐連任失敗 |
劉江華#-民建聯 | 1957年6月22日- | 任期屆滿,於新界東地方選區成功連任 |
劉皇發 | 1936年10月15日-2017年7月23日 | 任期屆滿,於鄉議局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劉健儀-自由黨 | 1947年4月27日- | 任期屆滿,於航運交通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劉漢銓 | 1947年7月16日-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成功連任 |
蔡根培-新界鄉議局 | 1929年8月5日- | 任期屆滿,沒有角逐連任 |
鄭明訓 | 1936年10月19日- | 任期屆滿,沒有角逐連任 |
鄭耀棠-工聯會 | 1948年10月14日- | 任期屆滿,沒有角逐連任 |
鄧兆棠^ | 1942年9月26日- | 任期屆滿,於區域市政局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霍震霆# | 1946年2月14日- | 任期屆滿,於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通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簡福飴# | 1936年6月14日-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角逐連任失敗 |
顏錦全-民建聯 | 1947年12月12日- | 任期屆滿,於區域市政局功能組別角逐連任失敗 |
羅叔清-新界社團聯會 | 1950年6月22日- | 任期屆滿,沒有角逐連任 |
羅祥國-民協 | 1949年9月26日-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角逐連任失敗 |
譚耀宗^民建聯 | 1949年12月15日- | 任期屆滿,於新界西地方選區成功連任 |
譚惠珠^-民建聯 | 1945年11月2日- | 因當選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行辭去議員職務。議席由蔡素玉經補選補上 |
蔡素玉#-民建聯 | 1950年10月10日- | 循補選補上因譚惠珠當選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所留下的空缺。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成功連任 |
#新任議員(從未擔任過香港立法局議員)、^重返議會(1995年以前曾任香港立法局議員)、其餘為「雙料議員」
參考文獻
引用
- ↑ 社會新聞/103614/曾鈺成vs李柱銘 -不能說的政黨政治-中-點解無得執政
- ↑ 2.0 2.1 魯平:但港英政府認為臨時立法會在是非法的,採取了抵制的態度。他們不准臨時立法會在香港開會,我們就在深圳開。
- ↑ 立法局憲制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 ↑ 《魯平口述香港回歸》魯平、錢亦蕉著 第90頁
- ↑ 立法局憲制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 ↑ 吳嘉玲及吳丹丹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29/01/1999, FACV14/1998) (1999) 2 HKCFAR 49, [1999] 1 HKLRD 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