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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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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常用縮寫:L/C),是國際結算的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因其為銀行風險而非商業風險,較為安全可靠,故廣泛被採用為交易方法,但相對地,信用狀的相關費用較高,形成交易成本的增加。
信用證的開具必須由付款人向銀行申請。開證行在付款人繳納開證費用和保證金之後,開證行會開具信用證,保證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向受益人付款。根據開具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信開信用證和電開信用證兩種。信開信用證是指開證行開具紙質信用證,並且上面蓋章和加編密押,通過郵寄的形式送達通知行。電開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在信用證上面加編密押之後通過電傳的形式送達通知行。
雖然開具信用證的時候是以購銷合約為依據,但是信用證開具以後不會受到購銷合約的約束,如果合約發生變更,只要受益人符合信用證上面記載的條件,銀行仍然會向受益人付款。
根據分類依據的不同,信用證可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保兌信用證和非保兌信用證、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可撤銷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信用證等。
目錄
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跟單信用證是指受益人必須向銀行提供信用證上面註明的商業單據,才能夠收到貨款的信用證。光票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需要向銀行提供任何商業單據就能夠收到貨款的信用證。
在國際貿易中,跟單信用證能夠保護買方的利益,所以大多數的國際貿易一般會使用跟單信用證。光票信用證一般只用在買方向賣方預付貨款的情況下。
保兌信用證和非保兌信用證
保兌信用證是指除了開證行以外,由另一家銀行保證承擔付款責任的信用證。非保兌信用證是指只有開證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信用證。
因為保兌信用證同時有兩家銀行保證付款,相對非保兌信用證更能保證賣方的利益,因此在大額的國際貿易中,會使用保兌信用證。而在小額的國際貿易中,一般只使用非保兌信用證。
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
即期信用證是指受益方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商業單據之後,開證行立即支付貨款的信用證。遠期信用證是指受益方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商業單據之後,需要等到規定期限開證行才支付貨款的信用證。
即期信用證有利於賣方回籠資金,遠期信用證有利於買方資金周轉。
遠期付款信用證又分為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Credit)和遠期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 Credit)。
可撤銷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信用證
可撤銷信用證是指發證行不需要經過受益人同意,可以單方面修改和撤銷的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發證行必需經過受益人同意才可以修改和撤銷的信用證。
因為可撤銷信用證對賣方的風險太大,賣方一般不願意接受可撤銷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一般只使用不可撤銷信用證。按照《UCP500》的規定,沒有註明是否允許撤銷的信用證屬於不可撤銷信用證。
信用證的其他種類
根據信用證分類依據的不同,信用證還可以分為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對開信用證、對背信用證、預支信用證、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和議付信用證等。
信用證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 開證申請人根據合約填寫開證申請書並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 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並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 通知行核對印鑑無誤後,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 受益人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合約規定相符後,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並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 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後,把貸款墊付給受益人。
- 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
- 開證行核對單據無誤後,付款給議付行。
- 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1]
信用證主要內容
- 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 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約進行描述。
- 對運輸的要求。
- 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 特殊要求。
- 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 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註:「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即國際商會600號出版物 (《UCP600》)辦理。」
- 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