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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環境保護廳位於吉林省長春市,是吉林省政府的一個下轄機構,內設3個機構,並以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等作為其工作職責。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吉林省環境保護局更名為吉林省環境保護廳[1],由省政府直屬機構調整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國家和省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制度。擬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全省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全省各類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省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訂地方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地方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地方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市州、縣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省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國家和省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對地方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全省財政性資金安排提出建議。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省級以上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對其進行監督;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規劃、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負責地方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研究擬訂水體、大氣土壤噪聲、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細則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全省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省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貫徹落實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省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省環境監測網和地方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省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地方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全省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受省政府委託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吉林省環境保護廳 相關視頻

吉林省環境保護
吉林省環保廳_6.5環境日宣傳片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