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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原州區文化旅遊廣電局

固原市原州區文化旅遊廣電局,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寧夏回族自治區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寧黨辦〔2018〕101號)和中共固原市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固原市原州區機構改革方案》(固黨辦〔2019〕9號),制定本規定。

固原市原州區文化旅遊廣電局是政府組成部門,為正科級,掛原州區文物局牌子[1]

目錄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固原市、原州區有關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2],有關文化、文物、旅遊、農村廣播電視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文化、文物、旅遊、廣播電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文物、旅遊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二)監督管理全區文化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參與組織全區重大文化活動。

(三)檢查、指導、協調全區大型文化、旅遊活動及圖書流通、文物保護、農村廣播電視等工作。

(四)負責培育和完善文化市場,促進文化產業發展工作並負責對文化藝術活動進行行業監管,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

(五)監督管理文物事業,組織協調文物搶救保護和監管利用工作,並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依法進行查處。

(六)監督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區屬文化事業單位、民辦機構和基層文化建設。

(七)貫徹落實文化、文物旅遊、廣播電視經濟政策,管理文化旅遊廣電系統國有資產。規劃、指導實施重點文化、旅遊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八)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振興和開發。

(九)開發和利用文化旅遊資源,加快文化旅遊與經濟的協調發展。協調組織全區文化旅遊對外合作和交流。

(十)完成區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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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