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爭端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國際爭端
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包括國家行為體與非國家行為體之間的爭端,狹義上指國家行為體之間的爭端,即國家間關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或對某項權益所持的立場、觀點和主張不同而發生的對立和衝突。 [1] 國際爭端是國際社會存在的一種客觀現象,隨着國家的產生、國家之間交往的開始和發展而出現,由於國家之間利益、主張、權利、要求甚至對客觀事實認識等方面的差異和矛盾,就可能產生國際爭端。 [2]
特點
國際爭端是指國際法主體(主要是國家)之間在某些問題上,基於各自對外政策和立場的不同而產生的事實上、法律觀點上的分歧或政治、經濟利益上的衝突。國際爭端是隨着國家的出現,以及國家關係的形成和發展產生的。在不同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引起爭端的原因各有不同。 [3] 國際爭端與其他任何種類的爭端(如私人爭端)在法律上有重大區別: 國際爭端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因此,國際爭端對國家間正常關係的影響、對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影響,對有關國家、人民利益和正常生活的影響,遠遠超過任何其他爭端。國家之間不存在一個超國家的權力機關或裁判者來制定法律和解決爭端,因此國際爭端的解決主要取決於有關爭端當事國的誠意、努力、同意和第三方的協助。 [4] 國際爭端往往涉及國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比其他任何爭端都複雜和難以解決。國際爭端產生的原因相對比較複雜,既可能有政治因素,也可能有法律因素,還可能有事實因素和歷史原因。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和程序是隨着歷史的發展而發展和變化的。國際爭端的解決受到困際關係力量對比的制約,同樣性質的爭端在不同的情況下,解決的辦法和結果可能各不相同。 [5]
種類
法律爭端:在傳統國際法上被稱為「可裁判的爭端」,法律爭端是指爭端當事目的各自要求和主張是以國際法為根據的爭端,也是可以通過法律方法解決的爭端。這類爭端通常關係到有關國家被國際法承認和保護的權利和利益。 [6] 政治爭端:在傳統國際法上被稱為「不可裁判的爭端」,政治爭端是指起因於有關國家的政治利益的爭端,通常被認為是指不能通過法律方法或有關爭端當事國不願意通過法律方法解決的爭端。這類爭端一般對爭端當事國的獨立、主權等有重大影響,因此難以或者有關國家不能接受用法律方法來解決。 [7] 混合型爭端:既涉及爭端當事國的法律權利,也涉及其政治利益。在國際關係中,大多國際爭端都屆於混合型爭端,即政治利益的衝突中往往含有法律的因素或者以法律爭端的形式表現出來。混合型國際爭端的解決,既可以來用法律的解決方法,也可以採用政治的解決方法,還可以來用法律和政治方法並用的解決方法。 [8] 事實爭端:起因於有關爭端當事國對某項事實、某種情況的真相爭執不下的爭端。通常是各爭端當事因由於對事實問題不清楚或認識不一致。 [9]
解決
解決國際爭端分為和平解決方法和強迫解決方法。 和平解決 和平解決方法,是指以武力以外的手段或方法解決國際爭端,即用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來解決國際爭端。政治方法是指談判、協商、調查、斡旋、調解、和解等方法;法律方法是指仲裁和司法解決爭端的方法。談判或協商: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為了有關衝突、矛盾或爭端得到諒解或解決.而多邊國際談判調停烏克蘭大選危機 [10] 進行的直接交涉或接觸,包括澄清事實,闡明觀點,消除隔閡和誤會,增進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法。在國際實踐中,談判或協商是解決國際爭端最經常使用的和平方法。 [11] 調查:指在特別涉及對事實問題發生分歧的國際爭端中,有關爭端當事國同意一個與爭端沒任何關係的第三方,通過一定的方式調查有爭議的事實,查明是否存在爭端當事國所聲稱的情勢,以有助於合理解決爭端的一種方法。 [12] 斡旋或調停:是除談判或協商以外最經常使用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政治方法,是指在爭端當事國之間不能通過直接或協商解決爭端時,第三國善意地主動或應爭端當事國的邀請進行有助於促成爭端當事因直接談判、協助爭端當事國解決爭端的方法。 [13] 聯合國在敘利亞危機中斡旋 [14] 和解:是指爭端當事國通過條約或其他形式同意或商定把它們之間的爭端提交給一個由若干人組成的委員會,委員會通過對爭端事實的調查和評價,向爭端當事國澄清事實.井在聽取各方意見和作出促使它們達成協議的努力後,提出包括解決爭端建議在內的報告的一種爭端解決方法。 [15] 仲裁:是指爭端當事國達成協議同意將它們之間的爭端交由自己選任的仲裁員來裁判並承諾服從裁決的一種國際爭端解決方法。 [16] 司法解決:是一種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是指爭端當事國把它們之間的爭端提交給一個事先成立的、由獨立的法官組成的國際法院或國際法庭,根據國際法對爭端當事國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決。 [17] [18]
強迫解決
強迫解決的方法,是指一個國家為了使另一個國家同意它所要求的對爭端解決和處理,而採用某些帶有強制性的解決措施。強迫解決方法一般認為包括反報、報復、平時封鎖、干涉等爭端解決方法。 [19] 戰爭與非戰爭的武裝行為:傳統國際法肯定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的合法性,因而國家間發生爭端時,把戰爭也列為解決爭端的合法手段之一。事實上,能夠和樂於發動戰爭去解決與其他國家間的爭端的,主要是一些大國或強國。這種強制方法反映了一種強權政治,它是以侵略和掠奪弱小民族為特徵的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的工具。按照1928年《巴黎非戰公約》和1945年《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在國際法上已否定了戰爭作為解決國家爭端的合法性。 [20] 反報:是指一國對另一國某種不禮貌、不善良、不公平或不適當的行為以同樣或類似行為作為反擊,即以一個有害行為反擊另一個有害行為。受到反報的國家改變了其行為,一切反報行為必須立即停止。 [21] 國際實踐中,反報通常是在本國的公民或在外國的本國僑民在貿易、航運、關稅政策等經濟和法律問題上遭到歧視或不公平待遇的情況下採取的。同時,反報還適用於國家之間的外交或領事關係中。如一國限制他國的某類商品進口,會招致他國採取相應的回報措施;又如一國驅逐另一國的外交官,該另一國往往也以驅逐對方的外交官作為回報等。 [22] 報復:是指一國例外地被准許對另一國所採取的有害行為或其他國際不法行為,以迫使後者同意接受由其自己的國際不法行為所產失爭端的滿意解決。報復與反報的主要區別在於反報與國際不法行為的實際存在無關,而報復則必須以另一國的國際不法行為的實際存在為本國行為的基礎。報復雖有積極報復和消極報復之分,但都必須與所受損害和為取得賠償所需要的強制成比例。 [23] 報復可採用多種形式,如停止執行某些條約、扣押對方船隻和財產、禁運等。積極的報復是指那些在通常情況下可以構成國際不法行為的行為,如在本國港口扣留對方的船隻。消極的報復是指拒絕履行在通常情況下應予履行的行為,如不履行條約義務、不償還債務等。根據國際慣例,報復針對的是國際侵權行為,這是完全正當的。但是,如果事先並未要求作出不法行為的國家進行賠償或補救,或者報復行為「超出」了所受損害的程度,這種報復則是不正當的。報復不得使用武力,更不得占領他國領土,報復行為只能在本土範圍內進行,不得超出本國領土範圍。 [24] 平時封鎖:是指一國在和平時期以軍事力量阻止船舶進出另一國的港口或領海,以迫使被封鎖困接受前者所提出的解決爭端條件的行為。 [25] 干涉:是指第三國國用強制性的方法,特別是以武力手段介入成干預他國內部事務的處理。第三國可以是一個國家,也可以是多個國家。干涉的方式一般表現為:干涉國對爭端一方或雙方發出文告,專斷地要求爭端當事國按照某種方式解決爭端。因此,干涉是同現代國際法所確立的不干涉原則相違背的,也是現代國際法禁止的方法。 [26] [27] [28]
事例
帕爾馬斯島位於菲律賓棉蘭老島、聖阿古斯丁岬東南50海里處,大約在菲律賓和印度尼西亞那努薩島的中間位置。爭端起因於1906年1月21日美國駐棉蘭老島司令官在視察帕爾馬斯島時發現島上飄着荷蘭國旗。美、荷兩國在進行一系列外交交涉後,於1925年1月23日簽訂仲裁協議,同意將該島主權問題提交海牙國際常設仲裁法院,海牙國際常設仲裁法院最終以荷蘭對該島連續、平穩地行使主權以及得到了其他國家的默認為根據,裁決帕爾馬斯島領土主權屬於荷蘭。 [29] 2010年,國際法院就阿根廷訴烏拉圭污染兩國界河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阿方要求烏方拆除污染河水的造紙廠並賠償損失的請求,同時指出兩國有義務就界河的環境監測進行合作。至此,兩國間長達4年的國際官司畫上句號。阿、烏兩國總統均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決,並將儘快協商落實判決。設於荷蘭海牙的國際法院在和平解決國際爭端騎着重要作用,國際法院是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於1946年成立的。作為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擔負着依據國際正義和國際法準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重要使命。職能有兩項:一是在當事國自願的基礎上處理主權國家之間爭端的案件;二是針對法律問題為聯合國大會、安理會及國際機構提供諮詢意見。 [30] [Pl]
視頻
參考資料
categoeg:+570
categorg:+580
- ↑ 人民網,引用日期2014-02-14
- ↑ [邵津主編.國際法 第4版: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7:410-425]
- ↑ [周洪鈞主編.國際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7]
- ↑ [邵津主編.國際法 第4版: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7:410-425]
- ↑ [邵津主編.國際法 第4版: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7:410-425]
- ↑ [邵津主編.國際法 第4版: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7:410-425]
- ↑ [邵津主編.國際法 第4版: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7:410-425]
- ↑ [邵津主編.國際法 第4版: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7:410-425]
- ↑ [邵津主編.國際法 第4版: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7:410-425]
- ↑ 新華網,引用日期2014-03-04
- ↑ [邵津主編.國際法 第4版: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7:410-425]
- ↑ [邵津主編.國際法 第4版: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7:410-425]
- ↑ [邵津主編.國際法 第4版: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7:410-425]
- ↑ 海外網,引用日期2014-03-04
- ↑ [邵津主編.國際法 第4版: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7:410-425]
- ↑ [邵津主編.國際法 第4版: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7:410-425]
- ↑ [邵津主編.國際法 第4版: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7:410-425]
- ↑ [潘俊武. 解析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及其發展前景[J].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09(4):117]
- ↑ [邵津主編.國際法 第4版: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7:410-425]
- ↑ [周洪鈞主編.國際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7]
- ↑ [邵津主編.國際法 第4版: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7:410-425]
- ↑ [周洪鈞主編.國際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7]
- ↑ [邵津主編.國際法 第4版: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7:410-425]
- ↑ [周洪鈞主編.國際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7]
- ↑ [邵津主編.國際法 第4版: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7:410-425]
- ↑ [邵津主編.國際法 第4版: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7:410-425]
- ↑ [周洪鈞主編.國際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7]
- ↑ [戴興泓. 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現狀與展望[J]. 社會科學家,2012(6):81]
- ↑ [帕爾馬斯島案對國際法的影響,王軍敏,《理論視野》2009年 第9期]
- ↑ 人民網,引用日期201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