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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包裝技術協會成立於1981年,與天津市包裝工業辦公室合屬辦公,是在天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領導下的法人[1]社會團體組織,積極為政府提供行業信息,組織編制包裝行業規劃,為政府提供行業信息,為企業搭建服務信息平台,引領行業發展方向,規範行業行為,協調行業服務的社會團體

協會簡介

協會按專業設:包裝設計,金屬製品,塑料製品,紙製品,機械,裝潢印刷,標準化,運輸專業委員會;並與科研院校相結合,為本市包裝行業發展服務。

協會宗旨

團結、創新、協調、服務管理、高效。

協會職能

·承擔包裝行業管理職能,推動行業技術進步

·進行包裝行業調查,編制行業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實施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的有關工作

·搭建國內外新技術交流平台,組織會員境內外考察活動

·指導紙包裝製品、塑料包裝製品等各個專業委員會開展各項活動

·組織科技項目的鑑定和重大項目的論證

·發布包裝政策、法規、經濟技術信息

·實行行業統計和分析工作,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舉辦展覽會、展評會、論壇會

·開展技術諮詢服務,舉辦各種學習班,培訓包裝人才

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包裝技術協會(簡稱協會) 英文譯名:TianJin Packaging TechnoLogy Association 縮寫

第二條 協會是由天津市包裝行業(紙及紙包裝製品、塑料包裝材料及製品、包裝裝潢印刷製品、金屬包裝材料及製品、玻璃包裝製品、木包裝製品、包裝機械製造業等)企業事業單位和包裝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盈利性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服務、協調。協會[2]為政府和企業服務,反映企業意願,是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協調行業內部企業之間和國際間的競爭與合作關係,指導企業健康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協會為政府決策提供諮詢、建議,根據政府的授權和委託,對全市包裝行業行使必要的行業管理監督職能。

第五條 樹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行業工作作風。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民主辦會原則,倡導「團結、協作、創新、求實」會風。

第六條 協會接受天津市經濟委員會和天津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協會住所:天津市河西區閩侯路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 加強包裝行業服務、協調、管理與監督。

(二) 接受政府委託對包裝行業發展戰略和重大項目提出發展規劃和建議、參與論證。

(三) 依據政府有關法規、法令,編制包裝行業行規行約,規範包裝企業經營行為,協調包裝行業價格,指導企業公平競爭,維護包裝企業合法權益。

(四) 調查研究並分析國內外包裝技術和市場發展趨勢,幫助企業進行結構調整、資產重組、技術創新、開拓市場、協調資源的分配。

(五) 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做好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和產品質量認證工作;發放包裝產品許可證;制定包裝產品標準,組織包裝科研成果鑑定。

(六) 做好包裝教育培訓工作,開展以電子信息和包裝應用技術為主要內容的再教育,提高行業企業的科技、經濟、管理方面人才的素質。

(七) 開展有效的技術諮詢服務,技術講座與交流活動,舉辦包裝政策、法規和國內外包裝發展趨勢報告會。

(八) 組織國內、國外專業考察,加強包裝組織間的交往。舉辦國際、國內包裝展覽、展評會、展銷會。

(九) 按照WTO「遊戲規則」,協助解決包裝企業與國際企業間的貿易爭端。

(十) 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專業委員會的組建和職能。

(十一) 進行行業統計和技術經濟指標分析。開展行業評比,表彰和獎勵包裝行業先進集體和個人。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協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協會章程

(二) 自願加入協會;

(三) 在包裝行業領域內的經濟規模、企業管理、技術進步、經濟效益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填寫並向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協會秘書處核批;

(三) 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或桌牌。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協會的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 優先享用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包括技術改造,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對國家級和市級重大科技開發項目的立項報告或備案。申報市級、部級、國家級新產品成果獎和科技進步獎;

(四) 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 入會自願、有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努力完成協會委託交辦的工作,積極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

(三)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向協會提供有關的學術論着、作品、科技成果資料;

(四)積極宣傳包裝科學知識、推廣先進包裝技術成果

(五)按期交納會費。

(六)會員退會應當辦理手續。會員應當履行各項義務。會員不履行義務時,可以勸退或除名。會員不按規定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十四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授權協會秘書處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推薦優秀學術論文和科研成果、優秀設計作品,建議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10年。〔正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會長提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撥款或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