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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重於形式
圖片來自知乎

實質重於形式是體現「真實與公允」的一個會計原則。要求會計應注重經濟業務的實質,而不拘泥於法律條文融資租賃的會計核算就是遵循這一原則的典型。旨在防止法律條文的濫用。 [1]

實質重於形式是關於會計核算方法選擇上的要求之一,也是會計信息質量八大特徵之一,是指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僅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具體而言,交易或事項的實質不總是與它們外在的法律形式相一致的,當交易或事項的實質與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時,會計人員應當根據其經濟實質而不是法律形式進行核算和反映。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指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舉例

A上市公司是上海X公司的第二大股東,對上海X公司沒有絕對控股權,而B上市公司是上海X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對上海X公可擁有絕對控股。這種情況下,A上市公司也就是取得了上海X公司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控制權,使上海X公司成為了事實上的子公司

實質重於形式:實質重於形式要求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例如,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資產雖然從法律形式來講企業並不擁有其所有權,但是由於租賃合同中規定的租賃期相當長,接近於該資產的使用壽命;租賃期結束時承租企業有優先購買該資產的選擇權;在租賃期內承租企業有權支配資產並從中受益等,因此,從其經濟實質來看,企業能夠控制融資租人資產所創造的未來經濟利益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上就應當將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資產視為企業的資產,列入企業的資產負債表

注意事項

如果企業的會計核算僅僅按照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或人為形式進行,而這些形式又沒有反映其經濟實質和經濟現實,那麼,其最終結果將不僅不會有利於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反而會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決策。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國際會計準則》的一項會計核算基本原則。我國剛出台的企業會計制度明確表示企業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這一原則,這有利於提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的理論體系


實際工作中,由於交易或事項的外在形式或人為形式並不能完全真實地反映其實質內容,會計信息擬反映的交易或事項必須根據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和經濟現實,而非根據它們的法律形式進行核算。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屬於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內容,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關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實質重於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和及時性。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是對企業財務報告中所提供會計信息質量的基本要求。


基本概念企業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在多數情況下,其經濟實質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況下。會出現不一致。例如,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資產雖然從法律形式來講企業並不擁有其所有權,但是由於租賃合同中規定的租賃期相當長,接近於該資產的使用壽命;租賃期結束時承租企業有優先購買該資產的選擇權;在租賃期內承租企業有權支配資產並從中受益等,因此,從其經濟實質來看,企業能夠控制融資租入資產所創造的未來經濟利益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上就應當將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資產視為企業的資產。列入企業的資產負債表

又如,企業按照銷售合同銷售商品但又簽訂了售後回購協議。雖然從法律形式上實現了收入,但如果企業沒有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沒有滿足收入確認的各項條件,即使簽訂了商品銷售合同或者已將商品交付給購貨方。也不應當確認銷售收入

實質重於形式:實質「強調經濟業務的經濟實質,」形式」強調經濟業務的法律形式。實質重於形式要求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應注意一般情況下,經濟實質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實質重於形式的典型運用有:融資租賃、售後回購、售後回租、關聯關係確定、合併報表的編制等。

視頻

「實質重於形式」的幾種情形

[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