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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國際人才交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是Guangzhou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 of Personnel,英文名稱縮寫為GZAIEP。

機構簡介

協會是由廣州從事國際人才交流活動的事業單位、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國際間的人才和智力交流活動,促進廣州各行業與國(境)外同行的交流和業務合作,為廣州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廣州市人事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的住所為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廣衛路19號之二金科大廈1101。

業務範圍

(一)積極與國(境)外的有關團體、企業[1]及個人建立人才交流合作關係,簽定有關協議;

(二) 根據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積極支持和組織有關單位、團體、個人與國(境)外的有關團體、企業、個人發展多種聯繫和合作,交流經驗和信息,促進國際人才交流;

(三) 根據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採取多種形式聘請國(境)外的管理、技術專家到我市講學、工作;接受委託向國(境)外派遣實習培訓人員;

(四)根據國際人才交流需要和有關國家、地區團體簽定協約,接受委託派遣我方高級管理人員、技術專家到其它國家和地區工作。

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是廣州國際人才交流協會,英文名稱是Guangzhou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 of Personnel,英文名稱縮寫為GZAIEP。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廣州從事國際人才交流活動的事業單位、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 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2]、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國際間的人才和智力交流活動,促進廣州各行業與國(境)外同行的交流和業務合作,為廣州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廣州市人事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為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廣衛路19號之二金科大廈110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與國(境)外的有關團體、企業及個人建立人才交流合作關係,簽定有關協議;

(二) 根據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積極支持和組織有關單位、團體、個人與國(境)外的有關團體、企業、個人發展多種聯繫和合作,交流經驗和信息,促進國際人才交流;

(三) 根據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採取多種形式聘請國(境)外的管理、技術專家到我市講學、工作;接受委託向國(境)外派遣實習培訓人員;

(四)根據國際人才交流需要和有關國家、地區團體簽定協約,接受委託派遣我方高級管理人員、技術專家到其它國家和地區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組成:

(一)由單位和個人會員組成。

(二)單位會員為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及其他社會團體。

(三)個人會員為廣州從事國際人才交流活動的個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與協會的業務有關;

(三)能夠參加協會的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決定終止事宜;

(四)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研究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理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表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二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對外交流與合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會長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