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慈善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廣州市慈善會成立於1994年6月5日,是經市政府批准註冊登記的全市性慈善性質社會團體,是中華慈善總會團體會員。本會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扶貧濟困,見難相助,幫助社會上生活最困難的人,體現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發展。理事會是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由熱心慈善事業[1]的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負責處理本會募捐、救助等日常工作事務。
基本介紹
廣州市慈善會歷年來舉辦了慈善之光文藝晚會、賑災義演晚會、慈善義賣、中學生上街貼旗活動、慈善拍賣會、慈善高爾夫球賽、慈善乒乓球[2]賽、一日捐、慈善餐舞會等一系列籌款活動,得到社會各界的積極響應和大力支持,共籌集善款4億多元;同時,積極開展扶貧、濟困、助學、賑災、幫殘、恤孤、慈善醫療等慈善活動,為困難群眾提供了實實在在的救助。特別是1996年至2002年期間,本會發動社會捐款1.4億元興建了擁有200張住院床位的綜合性醫院——廣州市慈善醫院,切實為本市特困群眾看病住院解決了困難。
本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揚中華民族共襄善舉、見難相助的傳統美德,成立廣州市慈善會。
第二條
本會由社會各界熱心於慈善事業的人士志願組成,依法註冊登記,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接受廣州市民政局業務指導。
第四條
本會宗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扶貧濟困,見難相助,幫助社會上生活最困難的人,體現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發展。
第五條
為保障捐贈者意願的實現,並使本會永久長存,特設立「廣州市慈善會永久基金」。該基金為不動本只取息基金。永久基金的捐款人為本會的永久理事。
第六條
本會任務
(1)發動和組織舉辦各類慈善活動;
(2)接受國內外各種機構、企業、個人的捐贈和贊助;
(3)協助政府、民間發展各種慈善事業;
(4)興辦各種慈善服務機構;
(5)開展國內外慈善交流活動。
第二章 組織
第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理事由社會各界人士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其職能為:
(1)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2)審查通過本會提案和決議;
(3)審查通過本會工作計劃和財政收支報告;
(4)選舉正副會長、常務理事、任免正副秘書長。
第八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行使理事會休會期間的權利。常務理事由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會長決定可隨時召開。其職能為:
(1)貫徹理事會決議;
(2)審查各項議案和報告;
(3)制定工作計劃和財政預算決算;
(4)增補更換理事會成員;
(5)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九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若干名,實行聘任制。根據需要,向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連聘連任。
第十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會長主持理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主持本會日常具體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下設若干辦事機構。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
(1)凡熱心慈善事業並對慈善事業有貢獻的企事業單位、私營企業、有關團體和慈善機構,承認本會章程,自願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屆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團體會員;
(2)凡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承認本會章程,經本人申請,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的權利
(1)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3)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4)優先取得本會出版的書刊、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第十五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時,本會有權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1)利息;
(2)政府的資助;
(3)興辦各類慈善事業的收入;
(4)國內外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和贊助;
(5)舉辦義演、義賣等慈善活動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本會資金使用範圍
(1)本會宗旨規定的各項慈善活動和公益事業的支出;
(2)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辦公費用等。
第十八條
聘請律師、會計師,對慈善的使用進行稽核,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主管部門的審計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屬於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和侵占。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會終止活動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妥善處理好財產後,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辦理社團註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參考文獻
- ↑ 關於慈善事業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發揮作用的思考 ,搜狐,2021-11-02
- ↑ 適合打乒乓球的10個特徵,你有嗎?,搜狐,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