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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律 |
漢律是漢代法律的總稱。漢承秦制,西漢建國初期,依然繼承秦朝各項基本制度。隨着戰亂的逐漸平息,統治者冷靜下來認真總結秦朝興亡之得失,開始對治國之策作出許多重大調整,使得社會經濟基礎和政治制度得到確立和鞏固。因此,漢朝法律制度既有繼承秦朝的一面,也有進行重大改革的方面,使其封建法制日趨成熟。
中文名:漢律
作用:漢代治國重要依據
基本介紹
漢代法典的總稱。《後漢書·孔融傳》:「《漢律》與罪人交關三日已上,皆應知情。」 王先謙 集解引 惠棟 曰:「《漢律》有九篇。 李悝所撰六篇,《盜》、《賊》、《囚》、《捕》、《雜》、《具》也。 蕭何 定律,益事律《擅興》、《廄》、《戶》三篇,合為九篇。」 程樹德 《九朝律考·漢律考序》:「 漢 蕭何 作《九章律》,益以 叔孫通 《傍章》十八篇及 張湯 《越宮律》二十七篇, 趙禹 《朝律》六篇,合六十篇,是為《漢律》。」
一般的漢律是指《九章律》 ,這是蕭何在《法經》的基礎上增訂而成的。
劉邦率領軍隊攻進秦朝首都咸陽城後,馬上派蕭何接管了秦朝的的法律令文書檔案,同時為了取得百姓擁護,宣布廢除秦的苛刑酷法,和關中父老約定了歷史上有名的「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在當時對於收攏民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漢朝建立後,簡單的法律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了,因此,劉邦又命蕭何在參考秦律的基礎上,結合《法經》修訂新的法律。
漢律條文
漢代法律條文有律﹑令之分。律為主幹部分﹐除盜﹑賊等律外﹐還有尉律﹑左官律等。令多為新增者﹐其中包括一部分皇帝的詔令。漢代因令文繁多﹐故又分為《令甲》﹑《令乙》﹑《令丙》。令的名稱甚多﹐有《功令》﹑《金布令》﹑《秩祿令》﹑《廷尉挈令》等。除律﹑令外﹐還有程﹑科﹑品﹑條﹐這些應為律令的旁支﹐是對律令的補充。律令中除刑法外﹐也包括若干行政或民事法規。斷獄時因缺乏適合的律令條文﹐所以還須藉助於所謂」比」或」例」。比是比附有關的律條以定罪﹐例是案例。史稱武帝以後﹐僅死罪決事比就有三千四百七十餘事。東漢時陳寵作《詞訟比》﹐後為司徒府所遵用。比和例在漢代和律令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漢代用比﹑例定罪﹐這為官吏隨意解釋法律和專橫獨斷開了方便之門。
漢代律令條文由丞相﹑御史﹑廷尉掌管﹐他們還負有整理或修訂令文的職責。東漢時這類職能轉歸尚書。
漢代刑罰主要有死刑﹑耐刑。死刑分為斬首﹑腰斬。西漢初承秦制﹐肉刑的宮﹑劓﹑黥﹑刖尚有遺留。文帝除肉刑﹐代以髡髮和戴鐵頸鉗﹑腳釱或笞刑。較死刑為輕的為徒刑﹐也稱為耐刑﹐其中又分髡鉗城旦﹑完城旦﹑鬼薪﹑白粲﹑隸臣﹑司寇數等。東漢衛宏以為髡鉗城旦是拘役五年之刑﹐其餘為四年到二年刑。拘役的犯人稱徒﹐後世徒刑之名即源於此。較司寇為輕的是罰作﹐拘役三月到一年。
法律對於官吏富人的偏護極為明顯。貴族或有的官吏有罪可以先請﹐在判刑時即可輕免。法律規定﹐罪人若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量的粟﹑縑﹑錢幣就可減輕刑罰。武帝時犯死罪者﹐交五十萬錢便可免死﹐正如後來蕭望之所說﹐法律使富者得生而貧者獨死。
儒學在漢代取得獨尊地位後﹐儒家思想也滲入到法律之中。武帝時董仲舒以春秋決獄﹐以後﹐不斷有人以經文來干預刑獄之事。東漢後期﹐名儒馬融﹑鄭玄甚至還為漢律作詳細的注釋﹐每家都各有數十萬字。
南宋時王應麟開始從古書中輯出漢律遺文二十條。從清到民國﹐輯錄者尤多﹐有孫傳鳳﹑杜貴墀﹑王仁俊﹑沉家本﹑程樹德等家﹐輯出的漢律﹑令殘文﹐多至三百餘條。近幾十年﹐甘肅﹑內蒙古﹑青海﹑湖北等地出土不少漢簡﹐簡文中也保留了若干前所未見的漢律的零星資料﹐其中湖北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的漢簡千餘枚﹐包括西漢初期的律令尤多﹐尚有待於整理研究。
考古意義
蕭何在《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增加了三篇:戶律、興律、廄律。戶律是有關戶籍、賦稅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內容。興律是徭役徵發、城防守衛等內容。廄律則規定牛馬畜牧和驛傳的內容。
有的時候,漢律也指包括《九章律》在內的四部分內容,其他三部分是:《越宮律》二十七篇,是關於宮廷守衛方面的法律;《朝律》六篇,是關於朝賀制度方面的法律;《傍章》十八篇,是關於朝儀方面的法律。四部分相加共六十篇,構成了漢律的基本框架,所以漢律有時也指這六十篇內容。
東漢律令基本上承襲西漢,沒有大的變化。但兩漢法律長期失傳,到1984年初,考古學家才在湖北江陵張家山的三座西漢前期墓葬里,出土了很多有關法律的竹簡,這是現在了解漢朝法律的重要史料。
歷史沿革
漢律是漢代法律的總稱。劉邦(見漢高祖劉邦)入關後﹐認為秦法煩苛﹐曾約法三章。後因三章之律太簡略﹐難以適應統治的需要﹐蕭何便在秦律的盜﹑賊﹑囚﹑捕﹑雜﹑具六篇外﹐又增戶﹑興﹑廄三篇﹐形成《九章律》。現從雲夢秦律得知﹕秦本有《廄苑律》﹐則蕭何所增也非新作﹐仍是采秦律舊文編訂而成。惠帝時﹐叔孫通定漢諸儀法﹐作《傍章》十八篇。到武帝時﹐對包括法律在內的各種典章制度都有過較大的變革﹐曾有張湯制定的《越宮律》和趙禹的《朝律》。當時法網益密﹐律文繁多﹐據說律令三百五十九章﹐屬於死罪者四百多條﹐可見刑法之嚴酷性。由於法令文書充滿幾閣﹐連主管者也不易遍睹﹐奸吏往往利用令文煩冗而營私舞弊。到成帝時﹐死罪有千餘條﹐律文及其有關部分多至百餘萬字。到東漢和帝時﹐廷尉陳寵說當時死罪六百一十條﹐耐罪一千六百九十八條﹐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條。從西漢到東漢﹐儘管有人一再提出刪削律令條文的建議﹐但都未能實現﹐而且令文日益繁密。據《晉書·刑法志》記載﹐東漢末年﹐漢律包括蕭何的《九章律》﹐叔孫通《傍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七篇﹐又有《令甲》三百餘篇﹐以及鮑昱關於嫁娶辭訟的《法比都目》﹐總共九百零六卷。
東漢滅亡以後﹐漢律開始散失。《隋書·經籍志》中已不着錄晉以前的法律﹐可見漢律到隋已全部亡佚。但在目前尚存的一些古籍中還保留着個別漢律引文﹐這是研究漢律的主要依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