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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薩同盟 |
本名 漢薩同盟 性 質 城市之間形成的 商業、政治聯盟 形成時間 13世紀逐漸形成 加盟城市個數 最多達到160個 解體時間 1669年 資 本 擁有武裝和金庫 |
漢薩同盟 :是德意志北部城市之間形成的商業、政治聯盟。漢薩(Hanse)一詞,德文意為「公所」或者「會館」。13世紀逐漸形成,14世紀達到興盛,加盟城市最多達到160個。1367年成立以呂貝克城為首的領導機構,有漢堡、科隆、不來梅等大城市的富商、貴族參加。擁有武裝和金庫。1370年戰勝丹麥,訂立《斯特拉爾松德條約》。同盟壟斷波羅的海地區貿易,並在西起倫敦,東至諾夫哥羅德的沿海地區建立商站,實力雄厚。15世紀轉衰,1669年解體。 [1]
簡介
德意志北部沿海城市為保護其貿易利益而結成的商業同盟。「漢薩」一詞對應的日耳曼語詞hansa的原意為「集團」。同盟形成於1356年,極盛時加盟城市超過160個,中心在呂貝克。1669年解體。 從12世紀起,北德意志商人為了同英國、佛蘭德進行貿易,曾組織過「科隆漢薩」和「漢堡漢薩」。約在12世紀中葉~13世紀中葉,德意志萊茵河流域的貿易活躍,對外貿易重心逐漸擴大到波羅的海地區(見彩圖)。13世紀80年代,萊茵地區各商人組織互相合作以維護共同的利益,並與呂貝克及其他控制波羅的海貿易的北德城市結成同盟,以御防劫匪和海盜,確保貿易安全。
「漢薩同盟」一名首次出現於1344年,最初是共享特權的商業聯盟。1356年商人漢薩發展為城市漢薩,加入者包括絕大多數北德沿海城市,呂貝克、漢堡和不來梅是其核心,後來加入者有科隆、但澤和柯尼斯堡。
1358年,波羅的海東岸的里加等城亦加入漢薩同盟。同盟壟斷東歐、北歐同西歐的中介貿易。同盟商人也通過意大利商人經營東方產品,如香料及貴重紡織品等。1367年,加盟的77個城市的代表在科隆舉行首次會議。同盟設有最高議會和最高法院,入盟城市必須遵守同盟權力機關的決定。各城有公共的財政和海軍,有權對外進行外交、宣戰、媾和、締約等。
1368~1370年,漢薩同盟的聯合艦隊戰敗丹麥,迫使丹麥簽訂《斯特拉爾松德和約》。該和約的簽訂致使漢薩同盟擁有北歐政治同盟的性質,擴大了漢薩同盟對波羅的海、北海的貿易以及對斯堪的納維亞政治的控制。漢薩同盟進入鼎盛時期,結盟城市多達 160多個,同盟在各地享有商業優惠,在倫敦、諾夫哥羅德、布魯日、卑爾根等地均設有商站。同盟各城市的政權為城市貴族和大商人控制。14世紀末至15世紀初,曾發生行會起義,但遭鎮壓。同盟在組織上較為鬆弛,既無憲法,也無成文的制度和執行機構。
15世紀中葉以後,由於英國、尼德蘭、瑞典的工商業日益發展,立陶宛、波蘭聯合後逐步強盛(見立陶宛大公國)。莫斯科公國征服[諾夫哥羅德]]後關閉漢薩在該城的商站,尤其是新航路的開闢,導致商業中心的轉移,漢薩同盟漸失優勢。德意志內部,勃蘭登堡、普魯士地位的上升,使漢薩同盟進一步削弱。漢薩同盟於1669年在呂貝克舉行最後一次會議,只有 6個城市參加。此後,同盟即告解體。
建立
漢薩同盟出現之前,德意志地區曾經存在過兩個自由市同盟——萊茵同盟和士瓦本同盟。萊茵河(Rhein)流域的城市和士瓦本(Schwaben)地區的城市通過結盟的方式來防衛地方貴族對商隊的掠奪和強盜的搶劫。很快這種城市聯盟發展為一種互利手段,成員城市間相互放棄徵收水路和陸路的通行稅,並通過協調的方式解決彼此爭端。這種城市同盟是德意志地區市民階級在政治和經濟上覺醒並發揮影響的表現之一。然而萊茵同盟和士瓦本同盟到14世紀時都先後解散了。
漢薩同盟的起源可以追溯至12世紀。科隆(Köln)、呂貝克(Lübek)、漢堡(Hamburg)和不來梅(Bremen)由於地理位置的便利,這四座城市先後繼承了諾曼人征服以前丹麥、挪威、冰島與盎格魯-撒克遜諸國和愛爾蘭之間的貿易關係。科隆商人在英格蘭取得了貿易特權和建立僑居地的特權,而且曾慷慨地為獅心王理查支付贖金,以此獲得了在英格蘭的免稅特許狀。此後繼位的英格蘭國王相繼給予呂貝克和漢堡的商人以相似的特權,這幾個城市的商人在英格蘭形成了早期的商業聯盟。
1158/1159年薩克森公爵獅子亨利從石勒蘇益格-荷爾施泰因公爵手中奪占呂貝克城。通過這一占領,經濟繁榮的薩克森王國打開了通往波羅的海的通道。下德意志地區的商人很快以此為基地,將商業活動擴展至整個波羅的海地區。呂貝克商人很快在瑞典城市維斯比和俄羅斯的赫爾姆加德(諾夫哥羅德)設立了商站,並在1299年控制了里加的商業。
由於種族相同,以及擁有共同利益,在國外的德意志商人集團開始趨向於聯合,形成更為緊密的聯盟,以減少競爭。1210年呂貝克和漢堡同意在某些事務中使用共同的民法和刑法,並彼此在本城中保護對方的商人,可視為漢薩同盟的肇端。1241年,兩城為保護其商人抵禦搶劫者和海盜的襲擊而結成了正式的聯盟。1259年,呂貝克、羅斯托克和維斯馬為鎮壓海盜而結成了類似的聯盟。到1282年,倫敦和布魯日的漢薩同呂貝克和漢堡等城市的漢薩合為單一的合作團體時,就北德意志的四座主要商業城市而言,漢薩同盟已經形成。
「漢薩」一詞來自哥特語「軍隊」或「 連隊」,在德語中原意為「堆集」,初指同業公會或行會,後指在國外的德國商人團體。在14世紀以前,「漢薩」只是用來稱呼倫敦和布魯日的德意志人團體,如「科隆漢薩」、「漢堡漢薩」,至此也被用來統稱北德意志商人的商業共同體,商人漢薩自此演變為城市漢薩。
1293年,應呂貝克的一再要求,來自梅克倫堡(Meklemburg)和波美拉尼亞的商人在羅斯托克(Rostock)召開代表大會,決定今後凡與他們有關的案件都按呂貝克法律解決。有26個城市投票通過這一決議。呂貝克成為漢薩同盟總部所在地,呂貝克法律成為同盟之共同法律。
漢薩同盟
漢薩同盟成立之後,其宗旨很快從鎮壓海盜、打擊掠奪行為和取消不合理的通行稅等保護商業的行為轉至在海外擴展商業勢力,壟斷商業利益,壓制來自同盟外的德意志城市以及來自英國、俄羅斯和佛蘭德本土的商業競爭。到1300年,從威悉河口的不來梅到維斯杜拉河口的但澤,沿波羅的海的所有德意志港口城市都加入了漢薩同盟。普魯士和立窩尼亞騎士團的城鎮不久也加入同盟。到1356年在呂貝克召開第一屆漢薩同盟大會時,其成員已增至52個。漢薩同盟的主要貿易貨物為鹽、青魚、鹹肉、糧食、酒類、呢絨、羊毛、毛皮、牲畜、草木灰、鯨油、木材、大麻、樹脂、蜂蠟、弓料、桶板、鐵、銅、錫和金屬製品,溝通了原料產地與製成品產地之間的聯繫。
隨着北方來自丹麥和南方來自勃蘭登堡的軍事威脅的擴大,漢薩同盟開始建造海軍,並由單純的經濟同盟演化成經濟-政治-軍事同盟。許多城市為了獲得商業利益或獲得安全保障而加入同盟。加入同盟後即可受到保護,使得商業訴訟不受封建法庭的管轄。任何逮捕同盟成員、對同盟失信、或出售奪自漢薩同盟商人的贓物的城市,都將受到漢薩同盟的貿易抵制。一個漢薩城市的市民可以在其他漢薩城市受到公正審判,若遭到騷擾則可向任何一個城市求援。在同盟的集市上,禁止任何非同盟成員的商人進行相互交易。
加入漢薩同盟的條件比較苛刻,凡是不位於沿海地帶或通航河流兩岸、或沒有自主權的城市,都無權加入漢薩同盟。入盟申請通常寄給呂貝克,由同盟議會加以考慮,在大會中決定接受或拒絕其入盟。由於各城市的財富、所處位置和重要性不盡相同,因此各城市的入盟條件和繳納的盟費也不相同,在同盟內部出現了盟員城市之間的不平等現象。此外,居住在同盟勢力範圍以外(如英國、西班牙、法國)的個別商人或商業團體也可以向漢薩同盟申請獲得同盟特權。
根據漢薩同盟法律,任何漢薩同盟成員未獲得鄰近的4個漢薩城市同意之前不得進行戰爭。一些城市由於拒絕履行盟員義務、或違背某些同盟法規和慣例而被開除,還有一些城市因不願承擔參加漢薩議會的開銷而自動退盟。被開除的城市的商人將失去在各個漢薩城市的特權並被逮捕,其貨物被沒收。
巔峰
到14世紀中葉,漢薩同盟已經擴展至波羅的海南岸、東岸的所有德國港口城市,並擴展到英國、佛蘭德、丹麥、斯堪的納維亞、俄羅斯、芬蘭等地。波羅的海東岸的德意志殖民者按照嚴格的漢薩法律建造了一大批漢薩城市。
隨着漢薩商人的活動,北歐和西歐君主國在與漢薩同盟建立商業關係後獲得了很大的商業利益。這些國家的經濟大多建立在莊園制基礎上,產品單一,而且生產效率低下。漢薩同盟進入後,其本國生產的原料可以以更高的價格在外國市場上出售,同時可以獲得質量更優良的外國進口產品。漢薩商人的進出口稅又為國庫提供了穩定而可靠的收入來源,因此各國紛紛歡迎漢薩同盟在本國開設商站。這些商站集市場、商人住宅和辦公室、仲裁所、作坊、工場、庫房為一體,並設有防禦設施,晝夜有人看守,以防當地人襲擊。早期的主要商站設立在瑞典哥得蘭島上的維斯比,因丹麥襲擊該地,曾引發漢薩同盟與丹麥的戰爭。隨後在英國的倫敦、佛蘭德的布魯日、挪威的卑爾根和俄羅斯的諾夫哥羅德出現了四大漢薩同盟商站。
倫敦商站又被稱為「鋼院商站」(en:Steelyard/de:Stahlhof)(該名起源有爭議,一說是源自德文「貨棧」一詞Stapelhof的訛傳,還有說法認為此處出售來自德國的鋼錠和鋼坯),設立於1282年,由高牆圍護,有自己的碼頭,主要建築為一座三層樓房,還有存放文件的塔樓,以及庭園和武器庫。漢薩同盟在各商站駐有商業代表,由聲譽良好的已婚商人擔任。婦女嚴禁進入商站。除了四大商站外,漢薩同盟還在其他一些外國城市(如英國的羊毛出產地)設有營業所和賬房。
14世紀晚期和15世紀早期是漢薩同盟的鼎盛時期,雖然其商站只局限于波羅的海、北海和俄羅斯,但是其商船卻遠及法國、西班牙和葡萄牙,從南歐運來橄欖油、水果、各種酒和鹽。其註冊商船大至1000到2000噸,漢薩商人通過向神聖羅馬帝國的封建領主和其他國家的君主提供借款而獲得了一項又一項的特許權。在其全盛時期,漢薩同盟左右着丹麥和瑞典的王位繼承人人選,而英國國王甚至不止一次將王冠抵押給漢薩商人換取貸款,或向其央借艦隊和海員。漢薩同盟積累了大量財富,並憑藉商業和武力贏得了各國的尊敬。
衰落消亡
自15世紀早期開始,漢薩同盟出現衰落的跡象。它通過商業手段獲取了巨額利潤,但是沒有將其回饋於社會,這就使得其有別於近代的商業世界。由於長期強調「只從最便宜地區採購」的原則,漢薩同盟本土地區的農業和手工業沒有得到開發。隨着漢薩同盟所採取的重商主義和保護主義手段在其他國家的興起,漢薩同盟開始遇到對手的競爭。享有特權和豁免權的漢薩商人開始受到各國本國商人的仇恨,英國和荷蘭商人開始繞過漢薩同盟,同北歐和俄羅斯建立直接的商業聯繫,對漢薩同盟的生意構成了嚴重威脅。
在英國,由於漢薩同盟的啟發,愛德華三世逐漸產生了與之競爭的念頭,由純粹的羊毛出口地向呢絨製造地轉變。他直接從佛蘭德招募紡織工人,建立起英國自己的呢絨工業。玫瑰戰爭的爆發使得漢薩同盟在英國的特權又維持了一段時期,至亨利七世時期,英國開始禁止直接出口貴金屬,並要求漢薩同盟商人用所得利潤在英國購買本地產品。到伊麗莎白一世時代,漢薩同盟在英國長達300多年的商業特權已經被全部剝奪。伊麗莎白一世認為,漢薩同盟的海運力量同英國的五港聯盟發生了直接競爭,而後者長期以來一直是英格蘭海軍的戰艦來源和兵力後盾。1598年1月13日,伊麗莎白一世下令逮捕了60艘與英國的敵人西班牙進行貿易的漢薩商船。漢薩商人為此在呂貝克召開了大會,以便採取一致行動,對英國出口貿易進行打擊。伊麗莎白獲知這個消息後,即將英國的漢薩船隻連同所載貨物一概沒收,並關閉倫敦商站,然後宣布她「極端鄙視漢薩同盟和它的一切行動」,宣告了漢薩同盟和英國持續了三百多年的商業往來的最後終結。
在佛蘭德地區,15世紀時強大的勃艮第公國和16世紀興起的聯省共和國通過興建安特衛普港、鼓勵海盜襲擊等方式對漢薩同盟構成了威脅。1451年,漢薩商人放棄了布魯日,轉移到安特衛普。荷蘭藉助其優越的地理位置和港口河道眾多的條件,取代了漢薩同盟商船隊的「海上馬車夫」地位,壟斷了西歐的商業海運。此外15世紀青魚漁場自波羅的海轉移至北海後,呂貝克遭受了巨大損失,而荷蘭則藉此而致富。1593年安特衛普商站關閉,宣告漢薩同盟在佛蘭德活動的終結。
在瑞典和丹麥,1397年成立的卡爾馬同盟嚴重削弱了漢薩同盟的影響力。丹麥女王瑪格麗特一世強迫漢薩同盟放棄對丹麥的直接政治控制,交出同盟占據的堡壘,廢除同盟在丹麥領土上實行的稅收。她還支持海盜對漢薩商船發動襲擊。漢薩同盟為此支持瑞典的叛亂,但瑞典國王古斯塔夫·瓦薩一即位即宣布斷絕與呂貝克的關係。 在波羅的海東部,漢薩同盟的傳統盟友——條頓騎士團在15至16世紀開始衰落,俄羅斯帝國和波蘭王國藉此機會採取損害漢薩同盟利益的措施。1478年,莫斯科大公伊凡三世占領了諾夫哥羅德,驅逐了全部漢薩商人。
在漢薩同盟內部,由於該同盟本身是由多個城市組成的鬆散同盟,其成員視其本身利益高於同盟的大利益,因此在面對錯綜複雜的利益威脅時開始出現內部分歧,一些盟員城市試圖通過損害其他城市利益的方式來取得優勢地位。科隆為了取代呂貝克而同英國勾結,漢堡也企圖利用呂貝克與丹麥的爭端而從中取利。此外,自17世紀以來,德意志地區多次成為國際戰爭之戰場。三十年戰爭中,德國又經歷過一場高度的破壞,人口與牲畜都劇減,這一切沉重地打擊了漢薩同盟的經濟基礎。1669年,歷史上最後一次漢薩同盟大會在呂貝克召開。羅斯托克、布倫瑞克、科隆、漢堡和不來梅等市派代表參加,但此時的同盟已名存實亡。會議結束以後,許多城市宣布脫離漢薩同盟,最後只剩下呂貝克、漢堡和不來梅三城仍保留「漢薩自由市」(Frei und Hansestadt)的稱謂。
拿破崙戰爭為漢薩同盟帶來了最後的打擊,漢堡、呂貝克和不來梅商船隊被封鎖歐洲大陸的英國海軍消滅,呂貝克從此以後徹底衰落,漢堡和不來梅則藉助19世紀德意志帝國的興起而獲得了新的商業中心地位。1937年,作為對呂貝克早年曾禁止其發表競選演說的報復,希特勒取消了呂貝克的「漢薩自由市」稱呼,將其併入大漢堡地區。
漢薩同盟的口號是「對內一致,對外和平」(拉丁語:CONCORDIA DOMI,FORIS PAX)。就其政治性質來說,漢薩同盟只是一個鬆散的城市同盟,而非聯盟國家。該同盟沒有成員名冊,沒有共同防禦方針,沒有制訂過對所有成員城市有約束力的法律,也沒有進行過任何一場有同盟全體成員參加的戰爭。從理論上講,同盟每三年一次在呂貝克召開議會(Diet),開幕日期通常在復活節前後,被稱為「漢薩日」(Hansetag)。但是實際上會議召開次數逐年減少,從1363年至1550年召開了53次議會,頭87年裡召開了34次,之後60年裡舉行了12次,最後40年中只舉行了7次。一些比較貧窮、無力負擔赴會費用的城市委託其他城市代表本城出席,如果三次不能派出代表,則被開除盟籍。
漢薩會議內容主要包括審查不出席會議的城市遞交的申請書;討論在外國的漢薩商站問題;宣戰、締約;保護陸地和海洋道路;開闢新商站;裁定貨幣兌換和度量衡問題;處理滯銷貨物;解決相關的錢財問題;聽取漢薩商人就其所受待遇提出的申訴,以及向不遵守盟約的城市和商人發出警告和勸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