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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廳是根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贛發〔2009〕5號)保留的機構,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機構介紹

根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贛發〔2009〕5號),保留江西省水利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1]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主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以及省重點水利規劃。組織起草地方性水利法規、規章和政策。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國家、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省人民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准國家和省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央和省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的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省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主要河流、區域以及重點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全省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 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省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負責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擬訂全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地方性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水文工作。編制全省水文事業發展規劃,承擔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省水資源公報。

(七)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江河湖泊及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設區市區域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省屬水利設施、省管河道湖泊的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全省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2]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省重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省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組織實施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負責農村小水電的管理和監督。

(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設區市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重要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擬訂全省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監督行業標準和規程規範的實施。負責水利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二)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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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