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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統計局是省直屬單位,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8號),設立的省政府直屬機構

浙江省統計局主管統計工作,加強對各地、各部門統計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綜合協調的職責,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管理方面的職責。加強農村統計方面的職責。加強培育和發展統計中介機構的職責[1]

機構職能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省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二)取消代管國家統計局直屬調查隊的職責[2]

(三)增加能源統計、服務業統計、社會發展統計方面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省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貫徹執行國家統計法律、法規和規劃,起草有關統計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各地、各部門的統計工作。

(二)建立健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執行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監督、檢查各地、各部門的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組織協調各地、各部門和統計中介機構的社會經濟調查,依法審批或備案各地、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實施全省統計報表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三)負責組織重大國情國力和省情省力普查工作,組織實施糧食能源、服務業統計監測工作;搜集、整理、提供全省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四)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開展社會經濟發展評價和民生民意調查工作。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省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體系,組織指導和協調各地、各部門的統計信息計算機網絡建設和數據庫建設。

(六)協助設區市黨委管理市統計局局長、副局長、總統計師;負責管理設在各地的省屬調查機構;組織指導統計基礎建設和統計隊伍建設;統一管理縣及縣以上政府統計部門的中央級和省級統計事業經費;配合職改主管部門做好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和職務評聘工作;組織實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七)組織指導全省統計科學研究、統計教育培訓、統計中介機構發展工作,開展統計工作和統計科學的省外交流與合作。

(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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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